問題編號:[141845]
問題標題:從國外購買藥品保健品如何計稅?
Bgyedu.CoM問題內容:我擬從美國讓女兒帶幾種藥品及一些保健品。問題1:藥品和保健品總價值若在5000元以內,是否免稅?問題2:計稅標準是依據在美國所開發票折算成人民幣計稅,還是按這些藥品國內當時市場價格計稅?希望得到詳細而明確解答。謝謝。
問題分類:[個人物品] 投送單位:廣州海關
答:ssshi1937: 您好!現對您的問題回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并接受海關監管。 二、按照海關總署2010年第54號公告規定:(一)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2000元人民幣以內(含2000元)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單一品種限自用、合理數量。(二)進境居民旅客攜帶超出5000元人民幣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的;進境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超出人民幣2000元的,海關僅對超出部分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征稅,對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全額征稅。 三、根據海關總署2007年第25號公告規定,對確定需要征收稅款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執行。 感謝您對海關工作的支持! 溫馨提示:旅客隨身攜帶出境,并復帶進境的原有個人物品,請在出境時向海關申報,進境時海關憑原出境申報單予以驗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