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40883]
問題標題:個人電腦,相機復入境
問題內容:我于今年3月前往日本學習和工作,攜帶出個人自用筆記本電腦和數碼單反相機(購自國內,發票在國內未隨身攜帶),電腦原價超過5000,相機原價未超過。由于出境時未出臺(或者出臺但未執行)關于入境產品關稅的新規定,因此沒有申報。這種情形入境的時候是算作復入境還是必須征稅,入境的時候可以協商嗎?此外,如果只是拆下電腦硬盤入境是否有稅?
問題分類:[個人物品]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 你好!一、根據海關總署2010年54號公告,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2000元人民幣以內(含2000元)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單一品種限自用、合理數量,但煙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國家規定應當征稅的20種商品等另按有關規定辦理。二、對需要征收進口稅的個人行李物品,海關按照《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進境物品歸類表》、《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對有關物品進行歸類、確定完稅價格和應適用的稅率。您可以提供購買物品的有效發票,作為審價依據。實際通關時請如實申報,以現場海關的解釋和要求為準。對于旅客隨身攜帶進(出)境,并復帶出(進)境的原有個人物品,海關并不征稅,按暫時進出境方式辦理有關手續。請在進(出)境時向海關申報,出(進)境時憑原進(出)境申報單予以驗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