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3483]
問題標題:進口自用機動車
問題內容:我公司是 一家外資企業,總公司在上海,東莞有一家分公司(沒有進出口經營權)。我們想進口自用機動車。請問老師以下幾個問題: 1.能否進口,需要提供什么申報資料? 2.能否以東莞分公司名義進口? 3.能否以外籍員工個人名義進口? 4.是否免稅進口? 5.對車型有什么規定? 6.對進口機動車的新舊有否要求? 7.進口自用機動車數量有否限制? 以上咨詢,望老師能夠不吝告知。謝謝!
問題分類:[個人物品]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您好!根據《海關總署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出境自用物品監管辦法〉的決定》(海關總署第194號令)的規定,非居民長期旅客中的常駐人員在取得境內長期居留證件后方可申請進境機動車輛,每人限1輛。“常駐人員”是指非居民長期旅客中的境外企業、新聞機構、經貿機構、文化團體及其他境外法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在境內設立的并在海關備案的常設機構內的工作人員、在海關注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內的人員以及入境長期工作的專家。申請時應當向主管海關交驗下列單證:(一)身份證件;(二)長期居留證件;(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自用物品申請表》;(四)提(運)單、裝箱單等相關單證。專家以外的常駐人員申請進境機動車輛時,除交驗上述單證外,還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及長期居留證件的復印件,交驗所在常駐機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常駐機構備案證》或者所在外商投資企業的《自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另據海關總署2010年第32號公告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常駐人員不得進境舊機動車輛。上海海關現場業務二處負責辦理常駐人員進口機動車輛的報關、征稅手續,地址是金陵西路28號,電話68891441.感謝您對海關工作的支持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