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83656] 問題標題:關于攜帶車輛進口的問題 問題內容:你好:我本人持有德國的工作簽證,并且工作2年,如果回國的話能否將在德國本人名下正常使用的車輛攜帶回國?謝謝! 問題分類:[個人物品]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感謝你對青島海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一般情況下,舊機動車輛不允許進境。但如你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和海外科技專家來華工作進出境物品管理辦法》(署令154號)規定的、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權部門認定的高層次留學人才和海外科技專家(以下統稱高層次人才)時,可以依據有關規定申請從境外運進自用機動車輛1輛(限小轎車、越野車、9座及以下的小客車),海關依據有關規定予以征稅驗放。上述高層次人才依據有關規定從境外運進的自用機動車輛,屬于海關監管車輛,依法接受海關監管。自海關放行之日起1年后,高層次人才可以向主管海關申請解除監管。對高層次人才進境自用機動車輛的其它監管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出境自用物品監管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如有未竟事宜,請撥打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