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1559]
問題標題:進口設備國內配套配件金額與招標通知書上金額不一致是否要補交差額部分的增值稅?
問題內容:我司與2011年進口一批設備,由于合同金額(申報價格)與中標通知書上金額不一致上海關要求差額部分先交保證金予以放行,待我司對外付匯后憑付匯水單辦理退保事宜(證明我司按照合同付的外匯,沒有多付也沒少付。)產(chǎn)生差額的原因是供貨商在實際談判中給了一些折扣,并且設備當中一部分配件由進口改為國內配套。現(xiàn)我司在辦理退保事宜時,付匯水單和進口設備合同金額一致,但上海關提出我司國內配套配件的金額與中標通知書上標明的國內配套配件的金額有出入,要求我司補交國內配套配件差額部分的增值稅才能退保,我想知道關于補交這塊差額部分的增值稅的依據(jù)是什么?是否合法合理?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請與上海海關價格信息處聯(lián)系。聯(lián)系電話:68890000轉價格信息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