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企業法規定,凡是在拉登記注冊的公司法人均有權進行進出口貿易。對外貿的管理主要通過關稅調節并輔以個別商品的配額和許可證。酒精制品、煙草制品、煙花爆竹、糖類,必須取得進口許可證才能開展業務,目前拉國進口實行配額制度的只有白糖。進口糧食由農業部頒發許可證,進口香煙必須重新打印標記(征收印花稅),酒類的進口則由國家專賣局統一調配。對出口管理沒有特殊的規定,主要是通過關稅調節,出口金屬和廢鋼鐵需到經濟部申領許可證。出口商品產地證由財政部 海關 司統一發放。出口商品不退稅。 拉脫維亞財政部下設 海關 司,管理 海關 事務。海關司下設四個處:關稅處、監察處、反走私處和現代化管理處。各大中城市均設有海關分支機構。拉《海關關稅法》規定: 進 出口關稅 和某些相應的稅收,如消費稅(不同商品稅率不同)、增值稅(18%)和報關費均應在邊境驗放站交納。自然人攜帶物品需納稅的可用現金支付,法人須用非現金轉賬支付。過境商品和進口商品在辦理海關手續時應提交以下文件:
公證后的企業注冊書,必要時副本留存海關;公證后的公司章程,必要時副本留存海關;地方稅務機關有關企業合法納稅證明;合同副本;隨貨單據,包括發票、所有運輸單據; 報關員 的護照和委托書;銀行關于在某種情況下可在其設于海關區內的分支機構交納稅款的證明;商品原產地證書;衛生及動植物檢疫證書;進口許可證。
拉《海關關稅法》規定:商品在哪國生產或組裝,該國即為商品的原產國。如果商品或組成商品的各部件系在幾個國家生產,則商品在哪國進行主要加工或在哪國獲得最后形態,該國即被視為該商品的原產國。
下列商品和物品被視為完全在一國出產的商品和物品:在一國境內采掘的礦產品;在一國境內種植的植物及其產品;在一國境內飼養的活畜和出產的畜產品;在一國內河或內海撈捕及獵狩的產品;由一國船只或該國租賃船只在公海撈捕的漁業產品;在一國進行生產或其他活動后產生的廢料和次原料。
自2004年5月1日正式加入歐盟后,拉脫維亞進口關稅采用歐盟統一稅率。
下列情況下免征進口關稅:外國貨幣及有價證券;過境運輸商品;人道主義援助及贈品。個人私用物品,來拉居住或遷出拉的自然人所持的繼承財產、日用品;用于展覽目的商品和其他物品;殘疾人用汽車或其他物品;用于建造或修繕戰爭紀念碑等的材料;供科教機構或圖書館使用的書及其他類似印刷品;各類計算機及其配件,計算機網用器材;用于科學實驗的動物、生物、化學藥品。
拉脫維亞對進口鮮活動植物及其制品、藥品、醫療衛生設備都有專門詳細的規定。經濟部動植物管理司負責發放鮮活動植物及其制品的進口許可證,衛生部衛生司負責醫療衛生設備的進口工作。每一種藥品都必須取得許可證書才能在拉銷售,并須配拉語說明,對藥品的質量基本采用西歐國家標準。
拉脫維亞允許進口健康、有免疫力的活畜及其制品,規定:
1.向拉出口活畜及其制品的國家或地區須無傳染病, 并對某些特殊的疾病規定了一定期限。
2.活畜在出口前21天須在官方監督下做以下工作:對出口的動物進行臨床診斷,每天測量體溫并記錄;利用出口國現行的診斷方法對特殊疾病進行檢驗;裝運出口前14天須進行某些疾病的免疫接種。
3.運抵目的地后,若發現患有禁止的傳染病, 買方有權拒收全部或部分貨物而不負任何經濟責任。
4.每個出口的動物須有獸醫檢驗證明, 包括:檢驗時間,檢驗方法,檢驗結果,檢驗人數,證明須用出口國語言及 英語 書就,并由出口國家動物檢驗部門蓋章方有效。
5.運送方式系出口國可接受的方式,運送工具須經過消毒處理。
6.拉對鮮活植物及其制品的進口規定同對鮮活動物及其制品的規定類似。出口國或地區無傳染性疾病,允許進口在特定時間內無特定疾病傳染的糧食。出口到拉的糧食、大豆及花生必須無毒,出口國必須保證所出口到拉的糧食作物遭受真菌性病害總量不超過0.5%,重金屬含量、細菌、殺蟲劑及放射性元素含量不超過拉脫維亞可接受的國際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