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5年3月俄羅斯通過《關于向對外經濟活動參加者提供優惠的若干問題》的法律后,俄羅斯取消了以前提供的個別關稅優惠,只保留《 海關 稅則法》和《俄羅斯 海關 法典》中規定的一些優惠措施。這些優惠措施適用于:作為人道主義無償援助的進口商品和慈善目的的進口商品;在《俄羅斯 海關 法典》規定的范圍內進口的商品,或在海關監督下臨時出口的商品;根據俄羅斯期簽署的政府間協議為完成國外投資項目提供的配套商品;作為合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法定基金或固定資產投資而進口的商品等。如果輸入俄羅斯的商品來自獨聯體國家,根據雙邊自由貿易協定,這些商品免征免稅。但對課征消費稅的商品提供優惠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⑴向海關機構提供商品產地證;⑵遵守直接購貨的原則;⑶遵守直接發貨的原則。 此外,按照《海關稅則法》的規定,對下列用品或商品全部免征關稅:進行國際客運和貨運的運輸工具;出口用以保障俄羅斯海上作業船隊活動的物資技術供應用品,以及海上作業船隊的進口產品;外國外交機構使用的商品,以及外國外交機構代表及其家庭成員個人使用的商品;按照國際條約享有免稅權的自然人攜帶的商品;外匯和有坐證券,但不包括用于收藏目的古錢幣;應當歸國家所有的商品;用于提供技術援助的商品;在海關監督下按照過境制度運往第三國的商品;自然人攜帶的不是用于生產和商業目的的商品。
特別關稅
根據1998年4月14日第63號《關于進行商品對外貿易時保護俄羅斯經濟利益的措施法》第2條的規定,在實施保護性措施之前的調查方法,由俄羅斯對外經濟聯系部于1995年12月21日確定。并由外貿部和俄羅斯政府對外貿易和關稅稅率政策保護措施委會根據俄羅斯經濟部門關于采用特別關稅的申請,開展調查工作。但對來自聯合國承認的最不發達國家的商品,不應進行這種調查。
外貿部作出開始調查的決定后,要將打算開始調查以決定是否彩特別關稅的情況通知有并國家。國家海關委員會、聯邦其他招待權力機構、俄聯邦主體招待權力機構,以及商業組織都應協助進行調查。商業組織要按要求提供商品樣品,提供很必要的信息。
對實行特別關稅的對象進行調查的關鍵問題,是弄清楚對俄羅斯經濟部門構成威脅和造成重大損失的事實。所謂對俄羅斯經濟部門造成重大損失,是指在充分的證據證實,由于同類商品或直接競爭商品大量輸入俄羅斯關境,致使俄羅斯經濟部門狀況普遍急劇惡化,減少了商品在國內市場的銷售量,降低了生產該種商品的贏利率,減緩了部門的發展速度。同時,對商品儲備勞動力安置、工資水平、投資積極性和其他指標也都生產不利影響。
報關員 采取特別保護措施之間進行的調查,應在9個月期間結束。如果調查結果證實,某種商品進口最的不斷增加確定使俄羅斯經濟部門遭受重大損失或有遭受重大損失的危險,俄羅斯政府就可以通過課征特別關稅的方法對這種商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但采用特別關稅不能按商品產地國實行歧視性政策。俄羅斯政府和中央銀行在1998年4月11日《關于1998年經濟和結構政策》的聲明中特別強調,在必須實行保護性措施的情況下,這些保護性措施也將符合國際上通行的統一原則。
俄羅斯現行法律規定可以實行兩種特別關稅形式:臨時性特別關稅和確定性特別關稅,如果妨礙或拖延特別保護性措施的實施使俄羅斯經濟部門受到或可能受到重大損失,俄羅斯政府可以通過實行臨時性特別關稅來采取特別保護措施,但同時還要進行調查,以作出最終結論。臨時性特別關稅的有效期不應超過200天。臨時性特別關稅由納稅人交存于國家海關委員會,而且在俄羅斯政府作出關于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最終決定前,不準劃入聯邦預算收入。
如果調查后認為不宜采取特別保護性措施或宜實行低于臨時性特別關稅稅率的較低的稅率,多征繳的稅款應返還給納稅人。稅款由國家海關委員會返還,但不付利息。
征收特別關稅的資金繳入聯邦預算收入。而且根據1996年8月15日頒的《俄羅斯聯邦的預算分類》聯邦法附件2的規定,特別關稅作為由于從事對外經濟業務活動而征收的關稅,屬于國家的稅收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