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是歐盟成員國之一,總體上來說,丹麥屬于采取自由貿易政策的國家。在貿易管制方面與歐盟各其它成員國基本上采取相同的措施與步驟。盡管歐洲共同體相對而言屬于開放型市場,但對有些產品卻有較大的進口限制,如對農產品、某些工業制成品、服裝與紡織、鋼鐵等進口,就征收較高的進口消費稅或者要求事先領取配額、許可證等。不過,丹麥 海關 的一些做法與歐盟其他成員各國相比,還是有自己的特色的。下面就丹麥 海關 的一些通關法律與規則做一介紹。 一、進口關稅
丹麥對從歐盟外的第三國進口的大多數產品,關稅在3%至20%之間。但丹麥對進口商品要統一征收增值稅,稅率是按入境時的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價加上其他費用的25%。丹麥還對下列商品征收消費稅:香水、磁帶錄音機、酒精飲料、家用器具、汽油、機動車輛。此外,根據丹麥 海關 監管法的規定,對沒有商業價值或商業價值很小,或不宜于使用的樣品,進口商可申請免稅進口。
為簡化樣品進口手續,丹麥接受臨時進口許可證,允許過境的船運貨物不卸貨檢查。根據慣例,丹麥允許廣告材料免稅入境。應當注意的是,任何人在向丹麥海關申報時,若不如實提供全部情況,或者謊報價格等,都將被罰款。各國商人如需事先了解關稅情況,可將樣品或詳細介紹商品情況的樣本說明、目錄、照片等或其他文件寄給丹麥海關與稅務總署(英文縮寫:ToldSkat;地址:Tietgens Have,DK-2100 ,Copenhagen;電話:0045-35297300;傳真:0045-35434720),以便了解丹麥海關的最新監管情況。
二、進口 報關單 證
1、商業發票
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是進口 單證 中最重要的單據之一,出口商應將正副各一份商業發票直接寄給丹麥進口商。商業發票不需要領事認證和商會認證,但應包括發貨人姓名、地址、貨物的詳細說明及按海關合作理事會稅則目錄的編號、凈重、毛重、皮重,每種商品的 FOB (Free on Board)價或 CIF 價、出票日期、購貨日期、付款條件、交貨時間與地點,買賣雙方約定的折扣及折扣性質的說明等。發貨人應保證對發票內容的完整,做到準確無誤。
此外,還要注意,①運往法羅群島及格陵蘭島的商品必須標明原產地(國家或地區),并在發票結尾處聲明:“經確認,發票是真實的和正確的簽名”;②發票通常不規定要公證;③貨物中混裝有產地歐盟和歐盟以外的第三國商品,應分別開具發票;④進口按價值交稅的貨物,但尚未買斷或者是外國公司、工廠及其分支機構、代理、經紀人等進口,商品發票上必須聲明發貨時的市場價格,貨物先按目前海關估價納稅,最終進口時按實際稅值進行退補。
2、提單
根據丹麥加入的國際海洋運輸公約的有關規定,提單(Bill of Lading)有三個作用,一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收貨憑證;二是物權憑證;三是運輸合同的證明。提單通常需要一式三份。提單應具有發貨人姓名、收貨人姓名、地址、目的港、貨物形狀、運費和其他費用,全套提單頁數,承運人收貨日期及簽字。應注意,提單內容應與發票及貨物包裝(裸裝貨物除外)相符。按照丹麥行業慣例規定,來自非歐盟國家的出口商出口貨物到丹麥需提交清潔的、已裝船的并做成空白抬頭、空白背書的 海運 提單(Clean ,Order on Board Ocean B/L)。此外,丹麥在加入國際海洋運輸公約“海牙規則”時強調,收貨人向承運人提出的貨物滅失或損壞的訴訟時效為一年,自貨物交付之日起算。空運貨物用空運單(Airway bill);鐵路運輸貨物需國際鐵路貨運單(Railway bill);郵政運輸則需國際包裹單(Post Receipt)。所有運輸 單證 均無需公證。
3、商品流通證明
* 丹麥
一式二份的商品流通證明(Certification of Circulation)僅用于證明具有歐盟成員國國藉的船舶運抵丹麥口岸的魚類產品具有歐盟特征。該證明由船長出運前在裝運港填寫,海關簽發。
* 法羅群島
商品流通證明有EUR1和EUR2兩種格式。
根據歐盟同丹麥政府和法羅群島簽署的協定中有關原產地規則,從1992年1月1日起,屬于該規則中的產品可享受優惠制待遇,但所有運輸方式都需具備下列一種商品流通證明:
運送價值在一萬德國馬克以上的貨物,使用流通證明表ERU1,它由出口商填定,海關簽發;
來源:報關員培訓網 運送價值在一萬馬克以內(包括一萬馬克)的貨物,使用流通證明表ERU2,該證明由出口商填寫,但無需海關簽發。
* 格陵蘭島
商品流通證明ERU1和ERU2,只有在丹麥進口商要求時,出口商通常才提供,并由海關簽發。
4、保險單
當買賣雙方以價格 術語 CIF 或 CIP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成交時,丹麥的進口商通常要求出口商提供保險單(Insurance Policy)。保險單應做成以出口商為被保險人的抬頭,并指定可以背書轉讓給進口商。在保險單上還要標明保險金額是以發票金額的110%投保的,而投保的險別則以丹麥保險協會(Danish Insurance Association)規定的最低險(通常是單獨海損不賠責任險,英文是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為準。
5、原產地證書
丹麥海關對于進口其給予普惠制(GSP)國家的產品或者政府要求的特殊產品,在貨物通關時,通常要求進口商出具由出口商提供的原產地證書(Certificate of Origin)。原產地證書應使用通常格式,最常見的是Form A,并由當地公認的商會簽發。一般需要兩份給進口商,另提供一份交由當地商會存檔。
6、衛生證書
丹麥農業部對土豆、植物、某此動物及畜產品的進口有衛生檢疫規定,進口商對上述產品通常在合同或 信用證 中規定出口商需提供衛生證書(Certificate of Sanitation)。此外,進口食品還必須符合丹麥的純凈標準。由于有關規定經常變化,所以穩妥的辦法是事先向丹麥有關的政府部門或進口部了解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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