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郵寄印刷品進出境應辦理的海關手續 所謂進出境的印刷品,指各類印刷制品,以及攝影底片、照片、紙型、繪畫、剪貼、手稿、復印件、手抄本等。
按照海關規定,個人攜帶和郵寄印刷品進出境,應當向海關申報,接受海關監管,經查驗無國家禁止進出境內容的,按自用合理數量放行,超出的不予放行。
有下列內容之一印刷用品,禁止進境:
1.攻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關規定;污蔑國家現行政策;誹謗黨和國家領導人;煽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顛覆破壞、制造民族分襲;鼓吹“兩個中國”和“臺灣獨立”的;
2.具體描寫性行為或色情淫穢內容的;
3.境外宗教團體、機構或個人名義向中國散發的宗教印刷品;
4.宣揚星占、卜卦、風水、相命等迷信內容的;
5.其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內容的。
以下內容的印刷品經海關查驗,可以由個人攜帶或郵奇出境。
1.境內公開發行的圖書、報紙、雜志;
2.本人家族的家譜復印件;
3.同境外法人簽定的合同、協議、確認書等,以及不涉及國家秘密的合同項目審批文件;
4.經本人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審核、準予出境的個人槁件;
5.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或不屬于國家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印刷品。
國家對進出境印刷品的管理還應適用對個人攜帶和郵寄的唱片、錄音帶、錄像帶、視盤、電影膠片等音像制品以及計算機的紙帶、磁盤、光盤等存儲介質。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隨著中外文化、藝術交流的開展,許多表現人體美的藝術品不斷進入我國境內。如何區分藝術品和淫穢物品顯得十分重要。根據1985年6月5日海關總署公開的《關于嚴格查禁淫穢物品進出口的實施辦法》,淫穢物品的范圍應是:具體描寫性行為或露骨宣揚色情淫蕩形象的音像制品(如錄像帶、錄音帶、視盤、影片、電視片、幻燈片),和印刷品(如照片、圖畫、書籍、報刊、抄本)以及印有這類圖照的玩具、用品,淫藥、淫具。而夾雜淫穢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藝作品、表現人體美的美術作品、有關人體的生理和醫學知識的自然科學作品不屬于淫穢物品的范圍。
進出境人員攜帶或郵寄進口音像制品、印刷品必須發實向海關申報,否則一經發現,海關除沒收物品外,還要對當事人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