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貨幣進出境應辦理的海關手續 海關對旅客攜帶外匯和人民幣進出境有具體規定。
外匯指:(1)外國貨幣,包括鈔票、鑄幣等;(2)外國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息票等;(3)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4)其他外匯資金。
對境內中國銀行開出或售出的外匯匯票、外幣旅行支票、外幣旅行信用證,人民幣現鈔保管證和存折保管證,可以免交中國銀行證明,海關查驗放行。對境內中國銀行售出的人民幣旅行支票,也無須交驗有關證明,海關給予查驗放行。
旅客攜帶外幣入境,數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須向入境地海關申報。復帶出境時,海關憑旅客本次入境時的申報關核對放行。
攜帶外幣和外匯票證出境,海關憑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印制,并由經批準辦理外匯業務的銀行簽發的《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核對放行。未經批準,即無攜帶證或者超過旅客本次入境申報數額的,則個準帶出。
攜帶人民幣旅行信用證等人民幣外匯票證出入境,應在“旅客行李申報單”上向海關申報。其中攜帶出境的,海關憑中國銀行證明或原入境時的申報單核放。
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持有境外的債券、股票,房地契,以及同處理境外債權、遺產、房地產和其他外匯等資產有關的各種證書、契約、應報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分局批準,海關憑批準證件辦理驗放手續。未經批準的,不得攜帶、托帶或者郵寄出境。
我國禁止人民幣出入境,凡是攜帶或私運國家貨幣出入境的,海關予以沒收。出入境郵件中,如果夾帶人民幣的,海關予以同樣處理。但對攜帶人民幣作為紀念用的,可帶出每種一枚(張)。
人民幣外匯兌換券,攜帶入境的,準予帶進:攜帶出境的,憑入境的申報單證以及兌換收據核放。
人民幣票據及有價證券,包括國內支付本幣的匯票、本票、支票、存單及存折、國內發行的公債、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國內付款的一切支付任證。人民幣票據及有價證券,禁止私自攜帶或寄運出入境。對私自夾帶或偷寄人民幣票據出入境的,一經發現,海關依法處理。
華僑的儲蓄證、投資證、房地產契約,珠寶飾物等委托銀行寄存保管后,銀行所發的寄存證或保管證可以攜帶郵寄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