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規定,進出境的郵遞物品,必須經過海關查驗并且按照規定分別予以征稅或免稅后,郵局才可以投遞。
進出境郵遞物品指通過郵局投遞的包裹、小包郵件、貨樣和印刷品。進出境郵遞物品還可分為郵遞進出口的貨物、貨樣廣告品和個人郵遞物品。
郵遞進出口的貨物,應當由收、發貨單位或者他們的代理人在設有海關的郵局向海關申報,并按進出口貨物的海關規定辦理手續。
郵遞進出口的貨樣、廣告品,以及我國政府機關、人民團體、國營企業等與國外相互贈送的禮品、分別按照貨樣、廣告品和禮品監管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進出境的個人郵遞物品,應當由設在海關的郵局負責交海關查驗。如果從沒有海關地區的郵局寄出個人郵遞物品,可以由寄件人向駐郵局的海關申報查驗,辦理出口手續。進出口的個人郵遞物品,以親友之間互相饋贈自用為限,并且每次價值不超過人民幣二百元。每個家庭全年寄進或寄出各不超過人民幣一千元的,由海關按章征稅或免稅放行。但進口郵包每次稅額不足人民幣五十元的,予以免稅放行,超過的僅征超過部分。物品的價值,寄進的由海關參照到岸價核定,寄出的為國內市場零售價格。海關"個人郵遞物品限量表"所列的物品,應當受表列規定的數量或價值的限制。目前限量表所列商品僅為中藥材和中成藥,寄出限值為人民幣100元,寄進沒有限值。
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應征的關稅和其他稅費,由郵局憑海關簽發的稅款繳納證代收。進出口郵包,必須具備報稅單一份(進口小包可粘貼綠色驗關簽條),以供海關查核留存。寄件人在報稅單(或綠色驗關簽條)上應當如實填報內裝物品的品種、數量、價值。
禁止進出口的個人郵遞物品應由海關扣留。從扣留之日起三個月內,進口的由收件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退寄國外,出口的由寄件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領回;過期不退或不領,海關即予以沒收。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衛生有害而被扣留的物品不予發還。
禁止進口的個人郵遞物品,除海關特準的以外,不準過境,一般應由郵局退運國外或者由海關沒收。
進口的郵遞物品,如果超過郵局規定的保管期限還未經收件人完稅領取,由郵局退回寄件人;無法退回的,由郵局送交海關變賣,所得價款歸入國庫。
進出口郵寄物品,如果收、寄件人用冒名頂替、分散寄遞和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以及有逃匯、套匯行為的,由海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