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6月1日開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正式頒布實施。昨日下午,深圳海關聯合廣東深圳報關協會,向320多家報關企業代表,詳細解釋了新規定做出的5項重要變革,并現場解答了報關企業遇到的問題。
與海關原有的相關規定相比,新規定有5項重要變革。按照新規定,今后報關企業的名稱必須含有“報關”或“國際貨運代理”字樣,否則在提出報關注冊登記許可申請時,須承諾取得報關注冊登記許可后,將企業名稱變更為含有“報關”字樣的新名稱。從事報關服務的企業不再區分為專業報關企業和代理報關企業,而是統一稱為報關企業,并統一實行報關注冊登記許可制度,原有的國際貨代企業備案制改為報關企業報關注冊登記許可制。
新規定同時明確,一個報關單位不得在海關重復注冊登記,不能同時具備報關企業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雙重身份,而設立報關企業的審批機關則由海關總署改為各直屬海關。同時,海關取消了每年一次的年審制度,取而代之以每兩年一次的許可延續制度。此外,海關改變了原有的報關專用章和報關企業報關注冊登記證書格式,明確了企業換證、換章的具體辦法。
從今年6月1日到2007年,新規定將實行兩年過渡。在過渡期內,已通過2005年海關年檢的原專業報關企業、代理報關企業,或今年1月1日至5月1日在海關辦結注冊登記的原代理報關企業,海關視為已取得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許可期限為兩年,截止日期對應為原“注冊登記證書”上允許開展報關業務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