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81164]
問題標題:外商寄售業務
問題內容:請問:國外的供應商想在保稅區內租賃倉庫以外商寄售的形式進口存放普通的化工品。但該國外的公司在中國沒有自己注冊的公司。請問這種情況, 1)海關的政策是否允許? 2)報關單申報的經營單位應該如何填寫? 3)相對應的發票、合同等文件的受益人是他們公司自己嗎? 4)該公司是否只能委托中國具有保稅資質的進出口公司做為進口單位呢?非保稅的進出口公司是否可以呢 謝謝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感謝你司對青島海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規定》第五條 以下貨物經海關批準可以存入保稅倉庫:(1)加工貿易進口貨物;(2)轉口貨物;(3)供應國際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維修用零部件;(4)供維修外國產品所進口寄售的零配件;(5)外商暫存貨物; (6)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一般貿易貨物。保稅倉庫貨物存儲期限為1年。確有正當理由的,經海關同意可予以延期;除特殊情況外,延期不得超過1年。 保稅倉儲貨物在保稅倉庫內存儲期滿,未及時向海關申請延期或者延長期限屆滿后既不復運出境也不轉為進口的,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的規定,征收滯報金;超過3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其進口貨物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上述情況下,可以委托保稅區內倉儲企業,如保稅倉庫經營人作為經營單位,辦理申報手續。如有未竟事宜,可撥打12360或直接聯系黃島海關駐保稅區辦事處保稅物流園區監管科。黃島海關總機86987777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