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0588]
問題標題:完稅價格
問題內容:海關老師,您好!我司以境外總部賣給我們的商品價格作為保稅區備案價格,然后再加一定比例的價格,賣給國內的固定幾家經銷商。所賺利潤來維持公司經營。經銷商再賣給客戶。那么請問: 1.如果我司以此備案價(再加點倉儲費)來完稅的話,是否合理,屬于低報嗎? 2.如果境外總部作為賣方,我司作為買方,并且我司買入后,都是賣個國內固定幾家經銷商,那這屬于是對“買方(即我司)處置或者使用進口貨物予以限制”嗎?謝謝。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1.應以貨物跨越關境時的成交價格向海關申報;2.“限制”必須是境外賣方通過合同或其他形式明確貨物只可以賣給一家或幾家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