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公告
2004年第2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依據商務部對原產于加拿大、韓國、美國的進口新聞紙適用反傾銷措施的期終復審調查結果和建議,決定保留原新聞紙反傾銷稅,商務部為此發布了2004年第30號公告,現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6月 30 日起,海關對申報進口原產于加拿大、韓國、美國的新聞紙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反傾銷稅的計算公式為:
反傾銷稅稅額=關稅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
進口環節增值稅稅額=(關稅完稅價格+關稅稅額+反傾銷稅稅額)×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征稅范圍及適用稅率與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1999年第4號公告的規定相同。
二、凡進口經營單位申報進口新聞紙必須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明,如果原產地為加拿大、韓國或美國,還需提供原廠商發票。
對于進口經營單位申報進口新聞紙時不能提供原產地證明,且經查驗也無法確定貨物的原產地不是加拿大、韓國和美國的,海關按照其他加拿大公司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對于能夠確定貨物的原產地是加拿大、韓國或美國,但進口經營單位不能提供原廠商發票,且通過其他合法、有效的單證、證據也無法確定生產廠商的,海關按相應國家其他公司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三、有關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新聞紙如何征收反傾銷稅等方面的問題,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01年第9號公告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第111號令的規定執行。
四、對于經海關審核確定應歸入稅則號列48010000 項下的新聞紙,如進口經營單位認為其進口的貨物不屬于實施反傾銷措施產品范圍的,應向商務部提出申請,由商務部確定該貨物是否屬于實施反傾銷措施的產品。海關總署將根據商務部的決定通知有關海關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4年第30號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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