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地、科學地組織海關統計工作,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及時性和完整性,充分發揮海關統計的信息、咨詢、監督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海關統計是國家對外經濟貿易進出口統計,國民經濟統計的組成部分,是國家制定對外經濟貿易政策、進行宏觀經濟調控的重要依據,是研究我國對外經濟貿易發展和國際經濟貿易關系的重要資料。
第三條海關統計的任務是對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以下簡稱“進出境”)的貨物進行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科學、準確地反映對外貿易的運行態勢,及時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服務,實施有效的統計監督,開展國際貿易統計的交流與合作,促進對外經對貿易的發展。
第四條海關總署依照本制度統一領導全國海關統計工作。
第五條各級海關應加強統計計算和數據傳輸技術的現代化建設,并充分運用計算機手段,全面提高統計數據的質量。
第二章海關統計范圍
第六條除本制度另有規定外,凡能引起我國境內物質資源儲備增加或減少的進出口貨物,均列入海關統計。
第七條下列貨物、物品不列入海關統計:
(一)過境、轉運和通運貨物;
(二)未進出境的轉口貨物;
(三)未進出境,在境內以外匯結算的貨物;
(四)暫時進出口貨物;
(五)租賃期一年以下的租賃進出境貨物;
(六)無代價抵償的進出口貨物;
(七)退運貨物;
(八)中國駐外國和外國駐中國使領館進出口的公務用品和自用物品;
(九)進出境旅客的自用物品(汽車除外);
(十)進出境的運輸工具在境外添裝的燃料、物料、食品以及放棄的廢舊物料;
(十一)沒收的走私物品;
(十二)邊民互市貿易進出境貨物;
(十三)其他。
第八條對不列入海關統計的貨物,必要時可實施單項統計。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
第三章海關統計項目
第九條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品種、數(重)量、價格、國別(地區)、經營單位、境內目的地、境內貨源地、貿易方式、運輸方式、關別等項目分別進行統計。
第十條凡列入海關統計范圍的進出口貨物,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商品目錄》歸類統計。
第十一條進出口貨物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商品目錄》規定的計量單位統計數(重)量。統計的重量一律按凈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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