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中藥材、中成藥出境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旅客攜帶中藥材、中成藥出境,前往港澳地區的,總值限人民幣一百五十元,前往國外的,限人民幣三百元。
第三條個人郵寄中藥材、中成藥出境,寄往港澳地區的,總值限人民幣一百元,寄往國外的,限人民幣二百元。
第四條進境旅客出境時攜帶用外匯購買的、數量合理的自用中藥材、中成藥,海關驗憑蓋有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制發的“外匯購買專用章”的發貨票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數量范圍的,不準帶出。
第五條麝香不準攜帶或郵寄出境。
第六條本規定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