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調查機關)于2005年6月13日發布第3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耐磨紙(以下簡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中國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初裁決定。
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裁決定
調查機關初裁決定,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耐磨紙存在傾銷,中國耐磨紙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同時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保證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采用現金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06年6月16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耐磨紙時,應根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對該被調查產品的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耐磨紙產品。
產品名稱:耐磨紙
英文名稱:Wear Resistant Overlay
稅則號:本案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48064000。
產品描述:耐磨紙是一種添加了耐磨材料三氧化二鋁的成卷或成張的高光澤透明或半透明紙。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強化木地板、防火板等裝飾板材表層。
對各公司征收的保證金比率如下:
(一)美國公司
1、美國美德維實偉克造紙有限公司
(MW Custom Papers,LLC) 10.35%
2、其他美國公司 (All Others) 42.79%
(二)歐盟公司
1、德國舒豪紙業有限公司
(Papierfabrik Schoeller & Hoesch GmbH & Co. KG)
24.64%
2、其他歐盟公司 (All Others) 42.79%
三、征收保證金的方法
自2006年6月16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耐磨紙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保證金金額=(關稅完稅價格×保證金征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四、評論
各利害關系方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可向調查機關提出書面評論并附相關證據,調查機關將依法予以考慮。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00六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