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規(guī)原發(fā)布機構:布魯塞爾
該法規(guī)原發(fā)布時間:1950-12-15
公約
本公約簽約國政府,切望便利國際貿易,切望簡化國際關稅談判和外貿統計的對比,而此項對比如能以貨物的統一估價為基礎則更為確實可靠,深信訂立盡可能高度統一的海關估價定義將成為達到上述目標的重要上步,注意到歐洲關稅同盟研究小組在布魯塞爾為本專題所完成的工作,認為在這方面取得成果的最好方法是簽訂一項國際公約,協議如下:
第一條 在本公約內:
甲、“設立理事會公約”系指一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前在布魯塞爾任由各國簽署的《設立海關合作理事會公約》;
乙、“理事會”指本條甲項所指的海關合作理事會;
丙、“秘書長”指理事會秘書長。
第二條 締約每方應按第四條的規(guī)定將本公約附件Ⅰ中的價格定義(以下簡稱“定義”)訂入其國內法并自本公約對該締約方生效之日起執(zhí)行該定義。
第三條 締約每方應在執(zhí)行定義時,遵守本公約附件Ⅱ中的注釋。
第四條 在采用定義本文時,締約每方可以:
甲、另加該方認為必要的以上注釋中的規(guī)定;
乙、賦予定義本文以必要的法律形式,使之能按本國法律執(zhí)行,必要時,可增加補充規(guī)定,以闡明該定義的要點。
第五條
甲、理事會應監(jiān)督本公約的執(zhí)行,以保證其解釋和執(zhí)行的一致性。
乙、為此,理事會應設立“海關估價委員會”,所有采用本公約的理事會成員國都有權派代表參加。
第六條 海關估價委員會應在理事會的授權下并遵照其指示行使下列職權:
甲、為締約各方著錄,并交流締約各方執(zhí)行海關商品估價的情況;
乙、研究締約各方關于估價定義和注釋的法律、制度和慣例,從而向理事會或締約各方提出建議,以保證定義和注釋在執(zhí)行和解釋上的一致性,并采用標準的制度和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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