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評:
本案某著名商標使用費為什么應計入海關稅完稅價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進口貨物特許權使用費估價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是指進口貨物的買方為獲得使用專利、商標、專有技術、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和其他權利的許可而支付的費用。關于特許權使用費是否應計入海關稅完稅價格,《辦法》規定須同時符合以下兩條件:
(一)與進口貨物有關;
(二)費用的支付作為賣方出口銷售該貨物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條件。
關于條件一“與進口貨物有關”。《辦法》規定,對特許權使用費是用于支付商標權,且進口貨物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與進口貨物有關”:
(一)附有商標的進口貨物;
(二)進口后附上商標直接可以轉售的進口貨物;
(三)進口時已含有商標權,經過輕度加工后附上商標即可轉售的貨物。
關于條件二“費用的支付作為賣方出口銷售該貨物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條件”。《辦法》規定,特許權使用費的支付構成進口貨物的賣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銷售該貨物的前提條件,即買方未支付上述費用則該貨物不可能以合同議定的條件成交,即符合此條件。
那么,讓我們來看看本案特許權使用費是否符合《辦法》中規定的應計入海關稅完價格的條件。
是否符合條件一。電子公司進口銷售有兩種方式,一是進口收錄機配套件進行加工銷售,二是通過國內某貿易公司在其他口岸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收錄機成品內銷;第一種方式因進口的配套件經過簡單加工附上商標即可銷售,符合《辦法》規定的條件一;第二種方式因進口時成品已附有商標,所以也符合《辦法》規定的條件一。
是否符合條件二。在電子公司進口銷售的兩種方式中,國外賣方均將買方支付商標權使用費作為其銷售的條件,并且其商標使用費以電子公司在國內銷售的所有收錄機凈銷售額進行計算的,雙方在合同中對此均有明確約定。
因此,根據上述分析,本案電子公司對外支付的商標使用費應計入海關稅完稅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