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06年第30號(關于常駐人員轉讓征稅進境機動車輛有關事宜)
【法規類型】海關規范性文件【內容類別】進出口貨物監管類
【文 號】海關總署公告2006年第30號【發文機關】海關總署公告
【發布日期】2006-5-29【生效日期】2006-5-29
【效 力】[有效]
【效力說明】
為規范海關對常駐人員進境機動車輛的監管,照顧其合理需要,現就常駐人員轉讓征稅進境機動車輛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常駐人員征稅進境的機動車輛自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結車輛登記手續之日起1年后,方可準予轉讓過戶。
二、常駐人員機動車輛轉讓過戶時,應當向其主管海關提出書面申請,并交驗下列單證:
(一)身份證件;
(二)長期居留證件;
(三)進境機動車輛《機動車輛行駛證》;
(四)所在常駐機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常駐機構備案證》或者所在外商投資企業的《自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
三、主管海關核準后,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常駐人員憑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有關車輛轉讓過戶手續。
對于常駐人員進境自用車輛的其他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出境自用物品監管辦法》(海關總署第116號令)有關規定執行。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