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06年第3號(關于對原產于日本、美國、英國和德國的進口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硅氧烷征收反傾銷稅)
【法規類型】海關規范性文件
【內容類別】關稅征收管理類
【文 號】海關總署公告2006年第3號
【發文機關】海關總署
【發布日期】2006-1-13
【生效日期】2006-1-16
【效 力】[有效]
【效力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原產于日本、美國、英國和德國的進口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硅氧烷征收反傾銷稅,征稅時間從2006年1月16日開始,期限為5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5年第123號公告(詳見附件1),現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6日起,對申報進口原產于日本、美國、英國和德國的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硅氧烷(稅則號列:29310000、38249090),除按現行規定征收進口關稅外,還應區別不同的供貨廠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適用稅率和下述計算公式征收反傾銷稅及進口環節增值稅。
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
進口環節增值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關稅稅額+反傾銷稅稅額)×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對應征收反傾銷稅產品的詳細描述詳見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報進口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硅氧烷的,必須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明,如果原產地為日本、美國、英國或德國的,還需提供原廠商發票。對于申報進口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硅氧烷時不能提供原產地證明,且經查驗也無法確定貨物的原產地不是日本、美國、英國或德國的,海關將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對于能夠確定貨物的原產地是日本、美國、英國或德國,但進口經營單位不能提供原廠商發票的,海關將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應國家其他公司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三、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進口貨物收貨人在辦理稅則號列29310000、38249090項下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硅氧烷進口申報手續時,如果進口貨物屬于本公告附件1中產品描述所稱的D3、D4、D5、D6中的任何一種化合物,應填報29310000.22;如果屬于由D3、D4、D5、D6之中任何兩種、三種或四種組成的混合物(本公告附件1中的簡稱為:水解物或水解料、DMC),應填報38249090.40。
四、有關加工貿易保稅進口原產于日本、美國、英國或德國的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硅氧烷如何征收反傾銷稅等方面的問題,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01年第9號公告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11號的規定執行。
五、對于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之后進口原產于日本、美國、英國和德國的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硅氧烷已經繳納的反傾銷現金保證金,按本公告規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與之同時繳納的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一并轉為進口環節增值稅。上述保證金超出按本公告附件2所列稅率計算的反傾銷稅及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部分,有關單位可在6個月內向征收地海關申請退還,不足部分,不再補征。
六、對于偽報進口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硅氧烷原產地或偽造原產地證明或原廠商發票的行為,海關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七、在對進口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硅氧烷征收反傾銷稅期間,出現相同或類似貨物而海關無法確定是否應對其征收反傾銷稅時,有關企業應向商務部提出申請,由商務部商有關部門就有關問題做出裁定。海關將根據商務部的裁定執行。
特此公告。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