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類型】其他部委文件
【內容類別】進出口貨物監管類
【文 號】國家質檢總局、海關總署、商務部、林業局2005年第11號公告【發文機關】國家質檢總局、海關總署、商務部、林業局
【發布日期】2005-1-31
【生效日期】2006-1-1
【效 力】[有效]
【效力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局 公告 2005年第11號 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隨進境貨物木質包裝傳入我國,保護我國森林、生態環境及旅游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參照國際植物保護公約組織(IPPC)公布的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5號《國際貿易中木質包裝材料管理準則》,現將進境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檢疫要求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術質包裝是指用于承載、包裝、鋪墊、支撐、加固貨物的木質材料,如木板箱、木條箱、木托盤、木框、木桶、木軸、木楔、墊木、枕木、襯木等。
以下除外:
經人工合成或經加熱、加壓等深度加工的包裝用木質材料,如膠合板、刨花板、纖維板等。
薄板旋切芯、鋸屑、木絲、刨花等木質材料以及厚度等于或小于6mm的木質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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