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關于外經貿企業內部職工持股試點過程中
選擇律師、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的指導意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外經貿企業內部職工持股試點過程(以下簡稱“試點工作”)中律師、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以下簡稱“三師”)的選擇,保證外經貿企業內部職工持股試點工作的規范進行,特提出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適用于按照《對經貿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內部職工持股試點暫行辦法》〔1997〕外經貿計財發字第188號)進行試點的企業,其他外經貿企業在公司制改制過程中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三師”資格
第三條 從事試點工作的律師需具備以下資格: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
(二)經過外經貿主管部門的內部職工持股試點工作培訓,經考核通過獲合格證書。
第四條 從事試點工作的注冊會計師需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
第五條 從事試點工作的資產評估師需取得中國注冊資產評估師協會頒發的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
第三章 “三師”職責
第六條 律師在內部職工持股試點工作中起主協調作用,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召集“三師”會議,提出改制工作總體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