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蔬菜水果協議》已于2003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自2004年1月1日起,《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下的“早期收獲”方案、《中國向老撾、柬埔寨、緬甸提供特殊優惠關稅待遇的換文》和《中國與巴基斯坦優惠貿易安排》也將正式實施。除《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不允許香港原產貨物經第三方轉運外,按照其他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原產地規則中的直接運輸標準的規定,經第三方轉運的進口貨物,進口申報時須向海關交驗在轉運地未再進行加工的證明文件。
經研究決定,凡經香港或者澳門換裝運輸工具的上述優惠貿易協定項下的進口貨物向海關申報時,須提供中國檢驗(香港)有限公司或者澳門中國檢驗有限公司簽發的《未再加工證明》和自優惠貿易協定成員國啟運后換裝運輸工具至我國的全程提(運)單;經上述各優惠貿易協定非成員國(或地區)換裝運輸工具的享受協定優惠進口的貨物,向海關申報時,須交驗該國家(或地區)海關出具的未再加工證明文件和自優惠貿易協定成員國啟運后換裝運輸工具至我國的全程提(運)單。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