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泰王國政府關于在〈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早期收獲”方案下加速取消關稅的協議》(以下簡稱《中泰蔬菜水果協議》)進口蔬菜水果貨物的中泰協議稅率,正確確定《中泰蔬菜水果協議》項下進口貨物的原產地,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從泰國進口《中泰蔬菜水果協議》項下的產品(產品清單詳見附表)。
第三條 適用中泰協議稅率的進口貨物的原產地應按以下規則確定:
第四條 享受中泰協議稅率的進口貨物應由泰國直接運輸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
第五條 對于非按第四條規定直接運輸進境的貨物不能適用中泰協議稅率的,海關依法確定該進口貨物的原產地,并據以確定適用的稅率。
第六條 適用中泰協議稅率的貨物應取得泰國政府指定機構簽發的原產地證明書。
海關懷疑貨物原產地或原產地證明書的真實性時,可對進口貨物按中泰協議稅率開具稅款繳款書,并按最惠國稅率與中泰協議稅率的差額征收稅款保證金,經核實根據不同情況,或按適用稅率將保證金轉為稅款,或退還保證金。
第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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