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2004年第26號關于報關企業注冊登記相關事項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公告
2004年 第26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現對經營國際貨物運輸代理等業務,并接受委托代辦進出口貨物的報關納稅等事宜的企業辦理報關注冊登記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海關對經營國際貨物運輸代理等業務,并接受委托代辦進出口貨物的報關納稅等事宜的企業,實行臨時備案登記制。
上述企業辦理報關注冊登記應當具備注冊資本人民幣150萬元以上,與報關規模相適應的固定營業場所和報關從業人員等需具備的其他條件。
二、上述企業申請辦理報關注冊登記,應當向所在地海關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報關注冊登記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稅務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
(四)驗資報告及銀行開戶許可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復印件;
(六)固定營業場所證明;
(七)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八)《企業情況登記表》、《企業管理人員情況登記表》;(九)其他與報關注冊登記有關的文件資料。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海關予以注冊登記,并頒發《報關注冊登記證書》。
已在海關辦理報關注冊登記的,無需重新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三、上述企業異地報關備案暫不受理。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