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外國籍船舶的港口國監督檢查工作,加大對進入我國水域航行的外國籍低標準船舶的打擊力度,我局決定將開展港口國監督檢查的驗收工作交由各直屬海事局負責,現就驗收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直屬海事局應成立驗收小組,按照《中國海事局開展港口國監督工作驗收條件》(見附件1),對擬開展港口國監督工作的海事局進行驗收。驗收小組應至少聘請兩名外單位資深A級港口國監督檢查員以專家身份參加。驗收合格后,各直屬局按《開展港口國監督工作驗收報告事項》(見附件2)的要求完成驗收報告并報我局批準。我局將對驗收情況進行督查。
二、對于年度外輪進出口數量超過100艘次的港口,各直屬海事局應制定開展港口國監督的準備工作計劃,并按《中國海事局開展港口國監督工作驗收條件》的要求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各直屬海事局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認真做好驗收工作。
附件:一、中國海事局開展港口國監督工作驗收條件
附件一:
中國海事局開展港口國監督工作驗收條件
一、年度外輪進出口數量應超過100艘次。
二、港口船舶維修能力要求。港口的維修能力、配件、物料供應等可以使船舶解決在PSC檢查中發現的缺陷。
三、人員要求。
(一)擬從事PSC工作人員已經過中國海事局舉辦的PSC培訓,國輪檢查艘次滿足《船舶安全檢查員管理規定》的要求,且經過至少3個月以上的PSC實習。
(二)使用英語對擬從事港口國監督人員知識能力進行面試,主要包括PSC檢查程序、報告填寫、公約知識等內容。
四、組織機構要求。要求建立船舶安全檢查站(組),負責PSC檢查的組織、協調和實施,該船舶安全檢查站(組)應至少有兩名經考核合格的船舶安全檢查員。
五、裝備配備要求。
(一)勞動保護用品和檢查工具:工作服、工作鞋、安全帽、手套、檢查箱、檢查錘、相機、安全手電等。
(二)符合APCIS技術要求的專用計算機一臺和網絡配置。
六、圖書、資料配備要求。
(一)IMO公約:SOLAS,MARPOL,STCW,LL等最新版本。
(二)《中國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中國船級社船舶檢驗規范》。
(三)《東京備忘錄手冊》。
(四)中國海事局有關文件及參考資料。
(五)技術參考書,各國船舶證書、船員證書樣本等。
七、制度建立要求。要求建立內部船舶安全檢查規定,明確海事局內部信息溝通、交流方法,檢查工作程序,禁止離港和解除禁止離港審批程序等。
附件二:
開展港口國監督工作驗收報告事項
一、驗收總體評價。
二、擬開展港口國監督海事局管轄區域、機構設置簡介。
三、驗收小組人員名單。
四、驗收日程安排。
五、年度外輪進出口數量情況。
六、港口船舶維修能力。
七、人員情況。
(一)擬從事港口國監督人員名單及技術資歷簡介。
(二)知識能力面試結果,包括英語能力、專業技術能力評價。
八、組織機構建立情況。
九、裝備配備情況,需列出清單。
十、圖書、資料配備情況,需列出清單。
十一、制度建立情況,需附有關內部制度及文件。
十二、遺留問題及解決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