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依法保障行政處罰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提高海關行政執法水平,海關總署制定了《海關關于當事人查閱行政處罰案件材料的暫行規定》,現對外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海關關于當事人查閱行政處罰案件材料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行政處罰的公正、公開原則,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海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海關送達《海關行政處罰告知單》至海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當事人對告知事項有異議,向海關申請查閱案件材料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當事人申請查閱的案件材料指《海關行政處罰告知單》中列明的有關事實、理由、依據的證據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四條 當事人、當事人委托的律師可以向海關申請查閱案件材料。
經海關審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事人不得查閱案件材料,但可委托律師查閱:
(一)抗拒海關檢查、調查、稽查的;
(二)調查、稽查、檢查過程中轉移、隱匿有關證據的;
(三)海關認為不宜由當事人查閱案件材料的。
第五條 查閱申請應書面提出,并向海關出示下列文書和證件的原件:
(一)《海關行政處罰告知單》;
(二)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有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或法定證明;
(三)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持有能證明自己身份的合法有效證件,如身份證、護照等;
(四)律師應有委托書、授權書、律師執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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