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2001年第12號關于嚴厲查處利用運輸工具走私情況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公告
2001年 第12號
為了維護正常的進出口秩序,嚴厲打擊利用運輸工具進行走私的違法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現將嚴厲查處利用運輸工具走私的有關規定公告如下:
一、利用運輸工具走私構成犯罪嫌疑的,一律移送海關走私犯罪偵查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或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人民法院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由海關依法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二、兩年內兩次用于走私的運輸工具,屬于多次用于走私的運輸工具,由海關依法予以沒收。
三、海關準予從事海關監管貨物運輸業務的企業、人員,兩年內兩次走私不構成犯罪的,或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人民法院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海關除依法進行處罰外,可以并處暫停(六個月以內)其從事海關監管貨物運輸的業務或撤銷注冊。
四、利用運輸工具走私的,當事人如不按規定交納罰款,海關可將在扣的走私運輸工具變價抵繳。
本公告自2001年9月10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