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2003年第75號關于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貨物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列明的稅目所對應的《曼谷協定》稅率征收關稅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公告
2003年 第75號
我國與印度兩國政府于2003年2月就《亞洲及太平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發展中國家成員關于貿易談判的第一協定》(以下簡稱《曼谷協定》)中相互適用問題達成一致。經雙方政府批準同意,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在《曼谷協定》框架下的關稅減讓。現就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海關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貨物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列明的稅目所對應的《曼谷協定》稅率征收關稅。
二、海關對申報適用《曼谷協定》稅率,且申報原產地為印度的進口貨物,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亞洲及太平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發展中國家成員關于貿易談判的第一協定〉項下進口貨物原產地的暫行規定》(海關總署令第94號公布)審查確定該進口貨物的原產地。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