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格:含量≥98%
二、凡進口經營單位(收貨人或其代理人)申報進口鄰苯二酚,必須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明,如果原產地為歐盟,還需提供原廠商發票。
對于進口經營單位申報進口鄰苯二酚時不能提供原產地證明,且經查驗也無法確定貨物的原產地不是歐盟的,海關將按照附件2中所列的其他歐盟公司適用的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對于能夠確定貨物的原產地是歐盟,但進口經營單位不能提供原廠商發票的,海關也將按照附件2中所列的其他歐盟公司適用的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三、有關加工貿易保稅進口鄰苯二酚如何征收反傾銷稅等方面的問題,海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01年第9號)執行。
四、對于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之后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已經繳納的現金保證金,按本公告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與之同時提供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現金保證金一并轉為進口環節增值稅。上述現金保證金超出按本公告附件2中所列稅率計算的反傾銷稅及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部分,有關單位可自2003年8月27日起6個月內向征收地海關申請退還,不足部分,不再補征。
五、對于偽報原產地或偽造鄰苯二酚原產地證明或原廠商發票的行為,海關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六、在對進口鄰苯二酚征收反傾銷稅期間,出現相同或類似貨物而海關無法確定是否對其征收反傾銷稅時,有關企業應向商務部提出申請,由商務部商有關部門就有關問題作出裁定。海關將根據商務部的裁定執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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