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2003年第44號關于在復審期間對原產于加拿大、韓國和美國的進口新聞紙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公告
2003年 第44號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商務部已對原產于加拿大、韓國和美國的進口新聞紙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開始期終復審調查(附件1)。根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在復審期間對原產于加拿大、韓國和美國的進口新聞紙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具體事項如下:
一、自2003年7月10日起,對原產于加拿大、韓國和美國的進口新聞紙(稅則號48010000、48026110、48026910,產品規格為每平方米重量45克、46克和48.8克等,寬度為781毫米、787毫米、762毫米、1562毫米等),繼續按照反傾銷稅稅率表(新聞紙)(附件 2)所列的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反傾銷稅的計算公式為:
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
進口環節增值稅稅額=(關稅完稅價格+關稅稅額+反傾銷稅稅額)×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二、凡進口經營單位(收貨人或其代理人)申報進口新聞紙必須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明,如果原產地為加拿大、韓國和美國,還需提供原廠商發票。
對于進口經營單位申報進口新聞紙時不能提供原產地證明,且經查驗也無法確定貨物的原產地不是加拿大、韓國和美國的,海關按照附件2所列的其他加拿大公司適用的比率征收反傾銷稅;對于能夠確定貨物的原產地是加拿大、韓國和美國,但進口經營單位不能提供原廠商發票,且通過其他合法、有效的單證、證據也無法確定生產廠商的,海關按附件2所列的相應國家其他公司適用的比率征收反傾銷稅。
三、有關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新聞紙如何征收反傾銷稅等方面的問題,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01年第9號)執行。
四、對于經海關檢驗歸入稅則號48010000 、48026110、48026910項下的新聞紙,如企業認為其進口的貨物并非用于印刷報紙、刊物而不應適用反傾銷措施的,應向商務部提出申請,由商務部決定是否對其征收反傾銷稅。海關總署將根據商務部的決定通知有關海關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03年第28、29號)
2.反傾銷稅稅率表(新聞紙)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二○○三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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