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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特別優惠關稅待遇進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
2006年5月31日,海關總署以第149號令公布了經海關總署署務會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特別優惠關稅待遇進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與此同時,2004年12月30日海關總署以第123號令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給予非洲最不發達國家特別優惠關稅待遇的貨物原產地規則>的規定》(以下簡稱《對非洲特惠規定》將廢止。 本《辦法》制定的背景 溫家寶總理在2004年 “中國-非洲合作論壇第二屆部長會議”上做出我國將“進一步開放市場,對非洲最不發達國家部分商品進入中國市場給予免關稅待遇”的重要承諾。為了配合落實這一優惠政策,海關總署擬定了對非洲受惠國適用的原產地規則,并經與非洲25個最不發達國家通過雙邊換文確認。在此基礎上以海關總署令的形式對外公布了《對非洲特惠規定》,并于2005年1月1日起實施。這25個非洲受惠國為:蘇丹、利比里亞、贊比亞、莫桑比克、貝寧、剛果(金)、幾內亞、馬達加斯加、毛里塔尼亞、坦桑尼亞、烏干達、多哥、盧旺達、埃塞俄比亞、馬里、中非、布隆迪、塞拉利昂、吉布提、厄立特里亞、佛得角、尼日爾、萊索托、幾內亞比紹、科摩羅。此后,赤道幾內亞和安哥拉也完成了換文,自2006年1月1日起開始享受該特惠待遇。 2005年9月14日,胡錦濤主席在聯合國成立60周年首腦會議上正式對外宣布,中國決定給予所有與我國建交的最不發達國家部分商品零關稅待遇。上述決定將進一步有力地促進與我建交的最不發達國家絕大部分對華商品的出口。根據上述決定,新增的受惠國除了與我國恢復外交關系的塞內加爾外,還包括阿富汗、瓦努阿圖、馬爾代夫、薩摩亞、也門。為配合落實這一范圍更廣泛的優惠政策,海關總署在對非洲特惠原產地規則做了必要文字修改后,與新增受惠國換文確認了適用的原產地規則,并按照國內立法要求以海關總署第149號令公布了本《辦法》。 本《辦法》是為了適應特惠政策的受惠產品和國家范圍的擴大,而對原對非洲特惠原產地規則的修訂和完善。其根本目的在于正確確定享受特別優惠關稅待遇進口貨物的原產地,促進我國與各受惠國間的經貿往來。 本《辦法》的主要特點 在國際貿易中,貨物的原產地標明了其“貿易國籍”;原產地規則是確定其原產地的法律、法規和普遍適用的行政命令。本《辦法》正是海關據以確定申報享受特別優惠關稅待遇進口貨物的原產地,從而正確適用稅率的法律規定。為了便于受惠國發證機構和出口企業辦理特惠關稅相關手續,以及嚴密我國海關進口監管,本《辦法》的制定具有以下特點: 1. 判定原產地的標準符合優惠原產地規則的通常模式,同時具有較大的靈活性。 本《辦法》規定的判定原產地標準分為“完全獲得或者生產”和“實質性改變”。完全獲得或者生產標準采用了國際上普遍通用的原則,強調貨物必須完全在受惠國獲得或者生產。主要包括礦產品、動物和植物產品、海產品、消費或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舊物品以及在受惠國對上述產品進行加工而得的產品等。實質性改變標準則規定了“稅則歸類改變”和“從價百分比”作為選擇,只要滿足任一標準即可。 具體而言,“稅則歸類改變”標準是指在受惠國生產或加工的貨物所使用的非該國原產材料均為《稅則》中該貨物所在4位級稅號之外的任何其他稅號所列的材料。這樣的規定是考慮到各國普遍已經采用了國際通行的《協調商品名稱和編碼制度》。“從價百分比”標準是指在受惠國對非該國原產材料進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不小于所得貨物價值的40%。為了避免理解上的偏差還特別列出了具體的計算公式(《辦法》第六條)。 2. 明確規定了不影響貨物原產地確定的情況。 本《辦法》中,明確規定了不影響貨物原產地確定的情況,具體包括對貨物所作的微小加工或者處理、簡單的稀釋、混合、包裝等非實質性改變、貨物制造過程中使用的能源、工廠、設備、機器、工具以及未構成貨物物質成分或組成部件的材料、以及與貨物一起申報進口的與該貨物一并歸類的包裝物、正常附件、備件等。從而使生產商和進出口商對原產地確定的例外情況更加清楚,增加了海關原產地確定的透明度。 3. 放寬了運輸條件限制,使原產地規則更具可操作性。 世界各國的優惠原產地規則通常都要求受惠貨物由受惠國“直接運輸”到給惠國境內,本《辦法》也有相關規定(第十條)。在條文的具體規定上吸收了以往《對非洲特惠規定》在執行過程中的經驗,并考慮到部分受惠國的地理條件特征和運輸實際情況,如有些受惠國為內陸或沒有國際聯運港口的海島國家,其出口貨物必須經其他具備國際聯運條件的國家轉運出口。針對上述情況,本《辦法》專門制定了較為寬松的“直接運輸”規定。同時規定了符合客觀情況的運輸單證要求,在出口受惠國簽發的聯運提單的基礎上,也接受國際聯運始發的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簽發的聯運提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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