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國務院加快振興裝備制造業的若干意見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7〕11號)的有關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以海關接受企業申報的日期為準),對國內企業為開發、制造大型露天礦用機械正鏟式挖掘機而進口的部分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現將有關執行問題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大型露天礦用機械正鏟式挖掘機是指標準斗容≥20m3(測定標準斗容的物料密度為1.8噸/m3,下同)的正鏟式挖掘機(又稱“礦用電鏟”)。
二、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清單(簡稱先征后退清單)詳見附件。先征后退清單所列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實行年度暫定關稅稅率的,按暫定關稅稅率執行。今后對先征后退清單所列品種將根據企業申請、政策實施效果、國內配套能力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三、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企業進口上述關鍵零部件、原材料時,應向海關單獨申報進口,并憑財政部出具的重大裝備制造企業退稅確認書直接向進口地海關申請辦理先征后退手續。具體操作程序按照現行有關先征后退規定辦理。
四、對2007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發布前已經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原材料準予按照本公告規定辦理先征后退手續。
五、自2008年1月1日起,對新批準的內外資投資項目(以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日期為準,下同)進口標準斗容≤60m3的正鏟式礦用挖掘機(稅號8530.5020)一律停止執行進口免稅政策。
2008年1月1日以前批準的內外資投資項目,其項目單位于2008年7月1日前持項目確認書等相關資料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且海關予以受理的,其進口符合原免稅條件的標準斗容≤60m3的正鏟式礦用挖掘機,仍按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2008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各海關不再受理上述內外資投資項目項下進口標準斗容≤60m3的正鏟式礦用挖掘機的減免稅備案和審批申請。
特此公告。
附件:大型露天礦用機械正鏟式挖掘機進口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退稅商品清單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