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于今年1月4日發布2008年第1號公告,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對原糧及其制粉開征出口暫定關稅。經國務院批準,上述出口征稅政策不適用于出口至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自用的原糧及其制粉,對此前已經征收的出口關稅準予退還。經商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商務部,現就具體操作事宜明確如下:
一、如出口原糧及其制粉屬配額管理,且其出口許可證“貿易國(地區)”和“目的國(地區)”欄均注明為香港、澳門或臺灣地區的,海關不征收出口關稅。
對于已經出口至香港、澳門或臺灣地區的屬配額管理的原糧及其制粉,納稅義務人可以向出口納稅地海關提出退稅申請。海關按照前款規定審核確認后辦理退稅手續。
二、對出口至港澳臺地區的不屬配額管理的原糧及其制粉,出口企業應向海關提交全額稅款保證金或金融機構保函,出口地海關憑保放行貨物。
上述出口到港澳臺地區的非配額管理的原糧及其制粉不征稅和退稅操作辦法確定后由海關總署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