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國務院加快振興裝備制造業的若干意見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7〕11號)的有關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以海關接受企業申報的日期為準),對國內企業為開發、制造大型全斷面隧道掘進機而進口的部分關鍵零部件所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現將有關執行問題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大型全斷面隧道掘進機是指刀盤直徑≥5米的大型全斷面隧道掘進機,包括土壓平衡式盾構機、硬巖掘進機(TBM)、泥土平衡式盾構機和復合盾構掘進機等四種類型。
二、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進口關鍵零部件清單(簡稱“先征后退清單”)詳見附件。先征后退清單所列進口關鍵零部件實行暫定關稅稅率的,按暫定關稅稅率執行。
有關部委(署、局)將根據企業申請、政策實施效果、國內配套能力等情況對先征后退清單適時進行調整。
三、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企業進口上述關鍵零部件時,應向海關單獨申報進口,并憑財政部出具的重大裝備制造企業退稅確認書直接向進口地海關申請辦理先征后退手續。具體操作程序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四、對今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發布前已經進口的關鍵零部件準予按本公告規定辦理先征后退手續。
特此公告。
附件:大型全斷面隧道掘進機進口關鍵零部件退稅商品清單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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