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2月4日,中國產一次性打火機被韓國打火機協會起訴為傾銷。2月27日,韓國貿易委員會決定進行調查,于3月10日公告調查開始,并向利害關系人作了通報。
1997年3月18日向中國生產者、出口商、進口商及用戶發送了調查問卷,答辯期限為4月30日。韓國貿易委員會進行調查后,于5 月20日進行初裁,決定于6月5日起征收31.39%的暫定反傾銷關稅,并要求韓國財政經濟部征收反傾銷關稅,財政經濟部于6月27 日公告征收暫定反傾銷關稅。
1997年8月9日韓貿易委員會在官報上公告產業損害聽證會的召開日期,并于8月26日召開了產業損害聽證會,9月26日作出產業損害的最終裁決,向韓財政經濟部建議征收反傾銷關稅,財政經濟部完全接納貿易委員會的建議,對中國產一次性打火機征收了反傾銷關稅。
二、評述
因中國企業沒有應訴,被征收了5年幅度為32.84%反傾銷關稅。本案中貿易委員會把中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沒有適用中國國內的銷售價格,而是把泰國作為替代國,決定了正常價格;另外因中國的出口商沒有提供傾銷價格資料,貿易委員會根據海關提供的進口統計資料和可以收集到的材料算出了對韓國的出口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