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 本案是一起涉外貿易糾紛案件,是因外方在履行合同供貨義務時,托運貨物數量與通關單證不符而引起的糾紛。爭議的焦點是被告在托運貨物時,集裝箱中誤多放了一包貨物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原告訴請的損失與被告行為之間有無必然的因果關系,是否應當賠償?因這起糾紛案件在涉外貿易糾紛案件中較為少見,本案的處理有助于對此類案件的深入研究。
【案情】
原告(上訴人)中基嘉發進出口公司。
被告(被上訴人)東洋環宇株式會社。
1998年9月14日,原、被告雙方簽訂編號TYSHA-98091401銷售合同一份。合同規定,原告為買方,被告為賣方;商品:SKYPET牌聚酯薄片,SEMI-DULL YARN等級;數量500公噸;價格條件CIF上海;單價530美元/公噸;總金額265000美元;支付方式:不可撤銷見票即付信用證;裝運期1998年9月30日,裝運港韓國港口,目的港中國上海;允許數量和金額伸縮度為3%等。買方所持有的進口許可證注明:號碼為98-AA-106335,進口商為原告,收貨人為江蘇省金欖工貿有限公司,貿易方式為一般貿易。合同簽訂后,貨物由MILD STAR輪9880航班于同年10月9日運抵上海港,原告則于10月19日給付了全部貨款,并委托五礦公司代為貨物進口報關。五礦公司于1998年10月23日向寶山海關申請貨物報關。該公司向寶山海關提交的報關單上填寫的經營單位為上海市食品進出口公司,收貨單位是上海市食品進出口公司保稅庫,許可證號98-AA106335,運輸工具名稱MILD STAR/9880,貿易方式:保稅倉庫貨物,貨物532件等。因該報關單的經營、收貨單位與進口許可證上的經營、收貨單位名稱不一致,報關未獲通過。同年11月10日,五礦公司向海關遞交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更改申請表。申請表注明的申請理由是不予轉關進保稅庫。更改內容:經營單位為原告,收貨單位江蘇金欖工貿有限公司,貿易方式一般貿易,征稅性質一般征稅,貨物526件等。同日,原告繳納關稅人民幣350785.12元。11月11日,海關通知五礦公司,要求對報關貨物中的5件集裝箱貨物進行抽查,五礦公司同意抽查。11月12日,海關在抽查貨物中發現多出一包貨物。11月13日,經五礦公司申請,海關同意放貨,五礦公司取得提貨單。11月14日,五礦公司將原告進口貨物533件轉存上海市食品進出口公司罐頭倉庫。11月18日,原告致函被告稱,由于被告的錯誤,使原告的貨物被海關扣押,處于調查中,原告對此保留索賠的權利。在接到五礦公司提貨通知后,原告于11月20日起,陸續提取貨物。1998年11月11日,上海寶捷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向五礦公司出具發票,托收港雜費人民幣81,713元。12月1日,五礦公司向原告出具發票。發票記載:海關審報費及換單費140元,運雜費11,046元,港雜費81,713元,定額費1,000元,進庫費3,042元,港口附加費3,402元,總計金額人民幣100,343元。期間,原告于1998年9月25日與毛麻公司簽訂購銷合同,規定由原告“在1998年10月底,最晚必須在交貨期之后的10個工作日內”提供毛麻公司韓國鮮東牌聚酯切片500噸。此后,原告以被告多放一包貨物的錯誤造成損失為由,訴諸法院。
原告中基嘉發進出口公司訴稱,原、被告雙方簽約后,被告將貨物運抵上海港。但原告接中國五礦國際貨運上海公司(以下簡稱五礦公司)通知:他們從上海海關獲悉,我司委托其報關進口的505.40噸聚酯切片,由于被告違反合同約定,多放了一包其他貨物而涉嫌走私,被海關扣押。同年11月20日,經交涉,海關在原告交納了70萬元保證金后先行放貨等待處理。由此造成了原告的經濟損失,包括增加的滯港費、開箱費和商檢費10萬元,支付客戶的違約賠償金35萬元,行情下跌損失35萬元,共計人民幣80萬元。故要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80萬元。
審理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因貨物被海關扣押而增加的費用人民幣61,061.5元,客戶索賠損失人民幣35萬元,貨物跌價損失人民幣35.35萬元,總計人民幣764,561.50元。
被告東洋環宇株式會社辯稱,原、被告確實簽訂了合同,雙方亦按合同約定履行了各自的義務。被告在提供貨物時,確實誤多放一包貨物,但該行為并沒有導致原告的任何損失的事實。原告誤填報關單,造成貨物報關延誤。在海關放行報關貨物后,由原告的報關代理人將貨物轉移倉庫存放,原告又未及時提取,由此造成的損失與被告無關。故被告誤多放一包貨物的行為與原告的損失結果并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系。再則,原告訟稱的損失不實。原告提供的銀行匯票并沒有實際兌現,即不能證明常熟市毛麻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毛麻公司)向原告依約支付了70萬元定金以及原告已向毛麻公司返還了70萬元定金并賠償35萬元的事實。故不同意原告的請求。
【審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在簽訂的“TYSHA-98091401銷售合同”中,沒有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而合同規定的價格條件為CIF上海,即合同的履行地在中國上海。按照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原則,因本合同引起的糾紛適用中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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