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出口業務的企業,能否進行稅收籌劃,使出口企業得到更多的出口退稅呢?答案是肯定的。對于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性集團公司和設有生產企業的外貿公司來講,可通過完善內部組織結構和內部資金結算,利用出口退稅政策進行籌劃,以得到更多的出口退稅。
籌劃的政策依據
現行的出口退稅政策規定,外貿企業自營出口貨物,出口貨物在報關出口后,免征出口銷售環節的銷項稅金,依據出口企業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進貨金額,按照退稅率辦理退稅。
生產性出口企業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免稅”是指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作銷售后,免征出口銷售環節的銷項稅金;“抵稅”是指出口貨物耗用國內采購的原材料、動力等所含的進項稅額抵減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退稅”是指當期內銷銷項稅額不足抵減時,對不足抵減部分辦理退稅。
請注意,雖然兩種辦法都是免征出口銷售環節的銷項稅金,但卻有本質的不同:對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免稅是按征稅率免稅;而對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稅是按退稅率免稅。也就是說,對外貿企業來說,出口貨物的增值部分全部免稅;而對生產企業來講,出口貨物的增值部分,只能按退稅率免稅,增值部分的征稅率和退稅率之差,生產企業還要依法繳納。
籌劃的具體操作
為了充分說明籌劃的可行性,現舉例說明。
某生產性集團公司當月外銷銷售額為A萬元,產品成本(本文不考慮工資費用和固定資產折舊)為B萬元,進項稅額為B×17%,征稅率為17%,退稅率為 15%(A>B)。該集團公司可以采用以下不同的內部組織結構和內部資金結算方式,選用不同的退稅辦法,那么所產生的退稅結果和對企業的資金影響也是不同的。
第一種方式:該集團公司所屬的生產出口產品的工廠采取非獨立核算方式,集團公司自營出口產品,出口退稅采用“免、抵、退”稅辦法。那么該集團公司當月應納稅額應為:外銷銷售額A萬元乘以征稅率與退稅率之差2%,再減去進項稅額B×17%,簡明公式為A×2%-B×17%;當應納稅額為負數時,即為應退稅額:B×17%-A×2%。
第二種方式:該集團公司設有獨立核算的進出口公司,所有商品由集團公司委托其進出口公司出口,集團采用“免、抵、退”稅辦法。該集團公司的應納稅額和應退稅額的計算結果與第一種方式相同。
第三種方式:該集團公司設有獨立核算的進出口公司,但商品不是由集團公司委托進出口公司出口,而是按出口銷售價格賣給進出口公司,由進出口公司報關出口并申請退稅。集團公司賣給進出口公司時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繳納增值稅:應納稅額為進銷項稅額之差,簡明公式為A×17%-B×17%。進出口公司應退稅額為A×15%。那么,總算起來,集團公司獲得的退稅額為進出口公司的退稅額減去集團公司已繳納的稅額。雖然結果仍為B×17%-A×2%,但因為集團公司在繳納增值稅時,繳納了相應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集團公司實際獲得的退稅要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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