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通關效率和管理效能,促進守法企業進口征稅貨物便捷通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快捷征稅通關,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企業申報進口指定范圍內的貨物時,海關按企業申報的稅則號列、價格、原產地等計征稅款,實現征稅貨物便捷通關,并進行事后評估和定期核查的一種后置式管理措施。
第三條海關總署深圳商品價格信息處(以下簡稱價格信息處)是深圳關區快捷征稅通關的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企業快捷征稅通關資格的審核和后續管理。
第二章申請程序
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以向海關申請快捷征稅通關:
(一)屬于深圳海關高信用等級企業;
(二)上一年度或本年度向深圳海關納稅額達500萬元以上;
(三)具備規范、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公司章程、財務管理、人事管理、物流管理、報關管理及單證保管等制度;
(四)設置專門從事商品歸類、價格及原產地管理工作的崗位;
(五)有熟悉海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人員,并經海關培訓合格。
不具備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申請快捷征稅通關的,須符合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所列條件,并委托具備快捷征稅資格的進出口企業辦理通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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