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1997年至1998年,廣東一沿海城市某銀行A分行(以下稱A分行)為該市兩家企業D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D公司)和Y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Y以司)開出了無貿易背景信用證共150筆。其中:為D公司開出元貿易背景信用證47筆;為Y公司開出無貿易背景信用證103筆。據統計,開證金額共3.3億美元,到1998年止,A分行為上述兩家企業共墊款19筆,墊付款項超過4,500萬美元。
D公司和Y公司原來是A分行的授信企業,A分行對這兩家企業的授信額度每年分別在2,500萬美元和1,500萬美元以上。1997年以前A分行為這兩家企業開立的信用證均可正常對外支付。但從1997年以后,由于這兩家企業的經營狀況開始下滑,效益欠佳,經常出現巨額虧損情況,因而無法支付信用證項下的到期款項。為了應付信用證項下的到期款項,這兩家企業與境外受益人相互串通,采用以新證套取資金沖銷舊證款項的做法,具體操作是:銀行開出信用證后,若企業無法償還該筆到期信用證款項,則向銀行申請一張新的遠期信用證到境外進行融資,即由境外受益人向境外銀行辦理貼現,并將貼現所得款項償還前一筆信用證項下的到期款項,議付行收到受益人償還的貼現款后,即通知開證行解除前一筆信用證下的付款責任,如此循環操作,滾動式開證。事實上,境外受益人并沒有真正向開證申請人提供任何貨物。由于要支付融資利息,在滾動開證過程中,未付金額越滾越大。
直到1999年,該銀行總行下達對無貿易背景信用證業務進行徹底清查的通知后,A分行才停止了對上述兩家公司開立新的無貿易背景信用證,并對已承兌付款的開證未兌余額進行墊付,共墊款19筆,金額達4,500萬美元。違規開證情況暴露后,A分行組織了外調小組,對有關企業進行調查并落實資產保全手續,但由于融資金額大,資金的去向難以追蹤核實。據了解,企業利用信用證融資后,所得資金主要用于購買房地產、生產設備、炒股票、期貨、用于投資建廠等用途。由于短期資金長期占用,企業對信用證的償付能力得不到保證,給銀行帶來巨額的墊款風險。
二、案件特點及分析
1、不存在真實的貿易背景滾動式開證。即新開立的遠期信用證均以沖銷舊證為目的,以新證套來的資金償還舊證,借新還舊,結束舊證業務。所以只要能開出新證,得到融通資金就能償還到期信用證,如此循還反復,故隱蔽性強,不易暴露。在滾動開證的中間環節中,企業無需對外付款,因而不需要辦理進口付匯核銷,而開證行也無需為企業墊付資金,不占用信貸規模,暫時掩蓋了巨大的支付風險,但最終仍需由境內企業對外付款或由銀行墊款。從外債管理及資金的用途看,其實質上是利用遠期信用證方式來變相舉借外債,是一種違反外債管理的行為。
2、鉆外匯管理上的空子,逃避監管。據了解,A分行開出的信用證金額多在300萬美元以下,期限多在90天以內,無需憑外匯局進口付匯備案表開證,因而逃避了外匯管理部門的監管。
3、利用了A銀行在對外開證管理上的漏洞。申請開證的兩家企業均為該行的授信企業,開出的信用證全部為信貸部全額授信擔保,無需繳納保證金,使銀行承擔了很大的資金風險。
另外,開證所憑的進口合同、承兌所憑的發票、裝箱單、提單或貨物收據等均為偽造,但由于境外受益人和議付行相對比較集中,且是老關系,相互之間有一定的利益關連,所以往往一時難以覺察或聽之任之,以致風險越積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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