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來往香港、澳門小型船舶登記備案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來往香港、澳門小型船舶及所載貨物、物品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2號廢止)
海關總署第69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來往香港、澳門小型船舶登記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實施海關對來往香港、澳門小型船舶(以下簡稱小型船舶)及所載貨物的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小型船舶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辦理海關登記備案手續。
第三條小型船舶登記備案按照屬地原則進行。小型船舶經營企業應當到所在地主管海關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小型船舶辦理登記備案時,由船舶經營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向海關遞交《來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記備案表》、船舶正、兩側面彩色照片各三張和下列文件(副本或者復印件):
(一)交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船舶檢驗證書;
(三)船員清單;
(四)船舶營業運輸證;
(五)船舶國籍證書;
(六)擔保文件(海關監管風險擔保書);
(七)海關需要的其他證件。
第五條小型船舶的船體內不得設置暗格、夾層等藏匿物品的場所。不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小型船舶,海關不予辦理登記備案。
第六條對符合條件的,由海關核發《來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記備案證書》(簡稱《備案證書》)、《來往港澳小型船舶進出境(港)海關監管簿》(以下簡稱《海關監管簿》)。
第七條小型船舶如需到其他關區管轄的港口裝卸進出境貨物,船舶經營企業應當憑交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和原注冊海關的批準文件到有關海關辦理異地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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