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歷來重視邊境地區和邊境少數民族的發展。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加快沿邊開放步伐,允許沿邊重點口岸、邊境城市、經濟合作區在人員往來、加工物流、旅游等方面實行特殊方式和政策”。近日,海關總署有關負責人對邊境貿易有關政策問題進行了解讀。
邊境貿易的基本形式
根據我國開展邊境貿易的實際情況,參照國際通行規則,目前我國邊境貿易由“邊民互市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兩種形式組成。
邊民互市貿易,指的是邊境地區邊民在邊境線20公里以內、經政府批準的開放點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過規定的金額或數量范圍內進行的商品交換活動。
邊境小額貿易,指的是沿陸地邊境線經國家批準對外開放的邊境縣(旗)、邊境城市轄區內(以下簡稱邊境地區)經批準的有邊境小額貿易經營權的企業,通過國家指定的陸地邊境口岸,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的企業或其他貿易機構之間進行的貿易活動。
兩種形式的主要區別
邊民互市的主體是邊民,而邊境小額貿易的主體是有邊境小額貿易經營權的企業。
可從事邊民互市貿易的主體范圍為:持有可證明邊民身份有效證件的我國公民和對方國家公民,可以從事邊民互市貿易。需要提醒的是,邊民不得持他人證件從事邊民互市貿易,不得向他人轉讓、出租及出借證件,任何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得參與或變相參與邊民互市貿易。
邊境小額貿易企業經營權根據外經貿部統一規定的經營資格、條件以及在核定的企業總數內,由各邊境省、自治區自行審批。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名錄須報外經貿部核準,并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未按規定批準并報備案的企業不得經營邊境小額貿易。
邊境貿易管理辦法
邊境貿易目前按邊民互市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兩種形式進行管理。邊民互市貿易由外經貿部、海關總署統一制定管理辦法,由邊境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邊境小額貿易管理辦法由外經貿部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海關就是依據這些規定對邊境貿易進行監管的。
海關有關監管規定
邊民攜帶互市商品進出境時,從設立海關的口岸和通道進出,向海關如實申報,接受海關監管和檢查。進口邊民互市貿易商品自攜運進境至辦結進口手續前,出口邊民互市貿易商品自申報出境至實際離境前,都必須接受海關監管。邊民攜帶貨物進出境時,需填寫《邊民互市進/出境物品報關單》并向海關申報。
邊境小額貿易的申報方式與一般貿易無異。
邊民互市優惠政策
邊境地區居民通過邊民互市貿易進口的生活用品(列入邊民互市進口商品不予免稅清單的除外),每人每日在價值人民幣8000元以下的,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超過人民幣8000元的,對超出部分按照有關規定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需要注意的是,邊民互市貿易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僅限生活用品(不包括天然橡膠、木材、農藥、化肥、農作物種子等),在生活用品的范疇內,嚴格按不予免稅清單政策執行。不予免稅清單可參閱《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邊民互市進出口商品不予免稅清單的通知》,主要包括煙、酒、化妝品、糧食、機電產品等類商品。對于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海關均不予放行,國家限制進出口和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