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預歸類服務行業自律和管理,根據海關總署《進出口貨物預歸類服務工作實施方案》(署稅函〔2012〕430號)及《中國報關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國報關協會負責預歸類服務的行業管理,各地方報關協會予以協助。
第三條預歸類服務是指進出口貨物預歸類服務單位(以下簡稱預歸類服務單位),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的委托,對其擬進出口貨物預先進行商品歸類,并出具《進出口貨物預歸類服務意見書》(以下簡稱預歸類意見書)的民事行為。
第四條預歸類服務人員是指經中國報關協會組織的預歸類專業技能培訓并考試合格,取得預歸類服務人員資格證,從事進出口貨物預歸類服務的人員。
第五條預歸類服務單位是指經中國報關協會評估并授予“預歸類服務單位”資質,從事進出口貨物預歸類服務的單位。
第二章準入機制
第六條預歸類服務人員的行業準入
(一)中國報關協會統一組織預歸類專業技能培訓及資格考試,對通過考試的個人頒發預歸類服務人員資格證。
(二)預歸類服務人員資格證由中國報關協會統一監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三)取得預歸類服務人員資格證的,在預歸類服務單位開展預歸類服務。
(四)預歸類專業技能培訓及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可根據社會需求增加或減少。
考試實行公平、公開、公正、誠信的原則,采取全國統一報名、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評分標準和統一閱卷核分的方式進行。
(五)報考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或持有有效“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港澳居民和“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臺灣居民;
2、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具備一定的進出口商品知識;
4、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服從行業管理,具有較強的工作責任心和業務素質;
5、熟悉國家有關進出口政策、法規、稅則和海關的相關管理規定。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
1、因走私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或在1個自然年度內有2次以上走私行為受到海關行政處罰的,或因此被撤銷預歸類服務資格的;
2、曾參加過預歸類服務資格考試但因作弊或偽造、冒名代考及其他欺騙行為,被宣布考試成績無效,或被事后發現因此撤銷預歸類服務資格不滿3年的。
(七)報考申請
具備報考條件并有意從事預歸類服務的人員,報名參加中國報關協會組織的專業技能培訓及資格考試,可自行選擇任意地方報關協會進行報名,向地方報關協會提交下列材料(紙質和電子):
1、《預歸類服務人員培訓考試申請表》(以下簡稱《培訓考試申請表》,見附件1-1);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學歷證書復印件;
3、申請人2寸藍底免冠照片2張。
(八)由各地方報關協會進行初審,對不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不能參加培訓和考試,對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統一將《培訓考試申請表》及相關資料送交中國報關協會,并將初審結果通知到本人和所在單位。
(九)中國報關協會根據報名情況組織培訓、考試,考前發布通告并載明培訓、考試須知,各地方報關協會協助。
(十)中國報關協會對考試通過的人員頒發預歸類服務人員資格證。
(十一)考生以偽造、冒名代考或其他欺騙行為參加考試,或考試作弊,取得預歸類服務資格的,中國報關協會經查實撤銷其預歸類服務資格。
第七條預歸類服務單位的行業準入
(一)欲開展預歸類服務的單位應向中國報關協會申請預歸類服務資質,中國報關協會依本辦法進行評估,對符合條件的授予預歸類服務單位資質,頒發牌匾和證書。
(二)預歸類服務單位的資質牌匾和證書,由中國報關協會統一監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三)取得預歸類服務單位資質,方可開展預歸類服務。
(四)中國報關協會評估預歸類服務單位,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并在事前發布通告,可根據社會需求增加或減少。
(五)預歸類服務單位應當具備下列資質條件:
1、具備境內企業法人資格條件;
2、取得預歸類服務人員資格證的不少于5人,中西部企業不少于3人;
3、加入行業自律組織,成為中國報關協會會員,可同時成為地方報關協會會員,服從行業管理;
4、有符合從事預歸類服務所必需的固定辦公場所和上網設施;
5、無發生走私犯罪,或在1個自然年度內無2次以上走私行為受到海關行政處罰,無因此被撤銷預歸類服務資質的;
6、符合中國報關協會行業管理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六)申請預歸類服務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預歸類服務單位申請表》(以下簡稱《單位申請表》,見附件1-2);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與預歸類服務人員簽署的勞動合同復印件和社保局開具的社保證明,預歸類服務人員屬于離退休人員的須提供企業與之簽訂的聘用協議和離退休證復印件。
提交上述材料應當在中國報關協會通告的時限內,逾期不予辦理。
(七)由各地方報關協會進行初審,對不符合資質條件的通知到該單位,并統一將本關區符合資質條件的《單位申請表》送交中國報關協會。
(八)中國報關協會進行復審,對符合條件的授予“預歸類服務單位”資質,并對外發布通告。
第三章行業要求 第八條預歸類服務單位開展預歸類服務,應當: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和本管理辦法。
(二)嚴格按照《進出口貨物預歸類服務操作規范》(以下簡稱《操作規范》)進行操作,在服務場所張貼《操作規范》,規范執業,接受監督,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三)與委托方簽署電子或紙質的《進出口貨物預歸類服務委托協議》,按協議條款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對所屬預歸類服務人員的預歸類服務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統一使用海關總署組織開發的全國海關預歸類服務監控評估系統(以下簡稱預歸類服務系統)。
第九條預歸類服務人員應參加報關協會組織的每年不低于20個課時的專業技能提升培訓,并達到培訓要求,不斷提升預歸類水平。
第十條預歸類服務單位及人員應參加年度考核。
第十一條預歸類服務單位應注重社會責任,在創造利潤、對股東承擔責任的同時,還應承擔對員工、委托方、社會和環境的責任,促進本行業的發展。
第四章年度考核 第十二條中國報關協會會同海關,每年對預歸類服務人員和單位進行年度考核。
第十三條預歸類服務人員的考核內容
(一)本年度出具預歸類意見書差錯率(年度預歸類意見書錯誤總數÷年度預歸類意見書總數×100%);
(二)參加預歸類服務專業技能提升培訓情況;
(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和本管理辦法情況。
第十四條預歸類服務人員的考核標準
(一)本年度出具預歸類意見書差錯率不得高于5%;
(二)參加報關協會組織的預歸類服務專業技能提升培訓并達到相關要求;
(三)無走私犯罪,或在1個自然年度內無2次以上走私行為受到海關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預歸類服務人員的考核結果審定
一、未達到第十四條(一)和(二)項中的任一項,審定為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未達到第十四條(三)項的,撤銷其預歸類服務人員資格。
第十六條預歸類服務單位的考核內容
(一)預歸類服務人員數量;
(二)本年度出具預歸類意見書數量;
(三)本年度出具預歸類意見書差錯率(年度預歸類意見書錯誤總數÷年度預歸類意見書總數×100%);
(四)使用預歸類服務系統情況;
(五)履行行業組織會員權利和義務情況;
(六)單位及人員的信息變更情況;
(七)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和本管理辦法情況。
第十七條預歸類服務單位的考核標準
(一)持有預歸類服務人員資格證的不少于5人,中西部企業不少于3人;
(二)本年度出具預歸類意見書數量大于等于30份,中西部企業大于等于18份;
(三)本年度出具預歸類意見書差錯率不得高于5%;
(四)通過預歸類服務系統傳輸的預歸類意見書占本單位本年度出具預歸類意見書總數100%;
(五)單位及人員信息變更應及時通過地方報關協會向中國報關協會備案;
(六)無發生嚴重損害本行業聲譽、惡性競爭的行為,參加報關協會組織的相關自律活動,按時交納會費,無退會或會籍被除名;
(七)無走私犯罪,或在1個自然年度內無2次以上走私行為受到海關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預歸類服務單位的考核結果審定
(一)未達到第十七條(一)和(四)項的,審定為年度考核不合格;半年內仍未達標,撤銷其預歸類服務單位資質;
(二)未達到第十七條(二)、(三)和(五)項中的任一項,審定為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未達到第十七條(六)和(七)項中的任一項,撤銷其預歸類服務單位資質。
(四)未參加年度考核的預歸類服務單位,審定為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十九條考核程序
(一)預歸類服務人員以所在預歸類服務單位為主體進行考核,預歸類服務單位每年1月15日前,對本單位和人員開展預歸類服務的情況進行自查,填寫《預歸類服務單位及人員年度考核表》(以下簡稱《年度考核表》,見附件1-3)提交本地報關協會;
(二)沒有在預歸類服務單位執業的持有預歸類服務資格證的人員,不用填寫《年度考核表》,由報關協會以其是否參加報關協會組織的每年不低于20個課時的專業技能提升培訓,是否達到培訓要求,為審定年度考核是否合格;
(三)中國報關協會從預歸類服務系統,調取各預歸類服務單位及人員的預歸類意見書總數和差錯率,發送各地方報關協會;
(四)各地方報關協會對本關區的預歸類服務單位及人員進行初審,出具初審意見后,統一將本關區的《年度考核表》送交中國報關協會;
(五)中國報關協會根據各地方報關協會的意見,對預歸類服務單位和人員進行年度考核復審,匯總情況送交海關主管部門備案后,對外發布考核結果的通告。
第五章信息變更 第二十條預歸類服務單位人員變更
(一)預歸類服務單位人員變更是指單位持有預歸類服務資格證的人員增加或減少。
(二)預歸類服務人員發生變更時,預歸類服務單位應在30日內,填寫《預歸類服務單位人員變動情況表》(見附件1-4),提交本地報關協會,由各地方報關協會送交中國報關協會備案。
(三)預歸類服務人員資格證丟失或發生損壞等其他情況需要補辦的,應提交《預歸類服務人員資格證書補辦申請表》(見附件1-5),經本地報關協會初審同意,并按時價交納證書成本費,由中國報關協會重新核發。
第二十一條預歸類服務單位信息變更
(一)預歸類服務單位信息變更是指單位名稱、地址、法人代表、聯系人、聯系方式、業務性質等發生變化的。
(二)預歸類服務單位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在30日內填寫《預歸類服務單位信息變更表》(見附件1-6),提交本地報關協會,由各地方報關協會送交中國報關協會備案。
(三)預歸類服務單位牌匾及證書丟失或發生損壞等其他情況需要補辦的,應提交《預歸類服務單位牌匾及證書補辦申請表》(見附件1-7),同時交回損壞的預歸類服務單位牌匾及證書,經本地報關協會初審同意,并按時價交納牌匾及證書成本費,由中國報關協會重新核發。
第二十二條無單位的預歸類服務人員信息變更
沒有在預歸類服務單位從事預歸類服務的人員在聯系方式、地址等信息發生變更時,也應在30日內向中國報關協會報備。
第六章退出機制 第二十三條預歸類服務人員的退出機制
(一)1年考核未通過的預歸類服務人員,中國報關協會予以提醒;
(二)連續2年考核未通過的預歸類服務人員,中國報關協會予以警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預歸類服務人員的資格:
1、連續3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發生走私犯罪,或在1個自然年度內有2次以上走私行為受到海關行政處罰的;
3、經查實是通過不正當行為騙取預歸類服務資格的。
第二十四條預歸類服務單位的退出機制
(一)1年考核未通過的預歸類服務單位,中國報關協會予以提醒;
(二)連續2年考核未通過的預歸類服務單位,中國報關協會予以警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預歸類服務單位的資質:
1、預歸類服務單位持有預歸類服務人員資格證的未達到5人以上(中西部企業未達到3人以上),自中國報關協會發布年度考核結果通告或正式發文通知之日起半年內仍未符合要求的;
2、未使用預歸類服務系統,或通過預歸類服務系統傳輸的預歸類意見書未達本單位本年度出具預歸類意見書總數100%,自中國報關協會發布年度考核結果通告或正式發文通知之日起半年內仍未符合要求的;
3、連續3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自行退出行業組織或會籍被除名的;
5、發生走私犯罪,或在1個自然年度內有2次以上走私行為受到海關行政處罰的;
6、破產、解散、分離和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銷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以及喪失獨立承擔責任能力的預歸類服務單位;
7、其他應當予以撤銷預歸類服務資質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被撤銷預歸類服務資質的單位和被撤銷預歸類服務資格的人員,自撤銷資格之日起預歸類服務系統對其關閉,并對外公布。
第二十六條預歸類服務人員被撤銷資格后重新參加
培訓和考試條件
(一)因年度考核不合格被撤銷預歸類服務資格的人
員,可參加下一年度預歸類專業技能培訓及資格考試。
(二)因通過不正當行為騙取預歸類服務資格的人員,自資格撤銷之日起,3年后可參加預歸類專業技能培訓及資格考試。
第二十七條預歸類服務單位被撤銷資質后重新申請資質條件
(一)因預歸類服務單位持有預歸類服務人員資格證
的數量未符合要求,或未使用預歸類服務系統,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被撤銷資質的單位,如已符合申請預歸類服務單位資質條件的,可申請下一年度預歸類服務單位資質。
(二)因嚴重損害本行業聲譽和惡性競爭,或因自行退
出行業組織或會籍被除名,被撤銷預歸類服務資質的單位,自資質撤銷之日起,3年后可重新申請預歸類服務單位資質。
第七章行業監督 第二十八條中國報關協會負責監測全國預歸類服務的整體情況,并對外發布有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中國報關協會在組織預歸類服務人員資格考試中,相關人員有泄漏考題、縱容作弊、篡改考分等行為的,應報請相關部門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預歸類服務的行業自律工作,由中國報關協會依據本辦法指導各地方報關協會、預歸類服務單位共同完成。
第三十一條地方報關協會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預歸類服務行業管理實施細則,以促進預歸類服務工作在本口岸的有序發展。
第八章磋商機制
第三十二條建立海關、協會預歸類服務聯系、配合、協調機制。
第三十三條中國報關協會和地方報關協會設立“預歸類服務專家小組或專業委員會”,組織預歸類服務單位培訓、考核、專業研討、疑難問題研究,以及與海關進行情況反映和專題磋商等工作。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中“以上、不少于、不低于、大于等于、不得高于”均包括本數在內。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中國報關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