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執行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構關于美國訴中國對原產于美國取向性硅電鋼征收的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專家組報告和上訴機構報告的裁決和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的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取向性硅電鋼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和反補貼稅稅率進行調整,商務部為此發布了2013年第51號公告(詳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海關對申報進口原產于美國的取向性硅電鋼按照下述調整后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一)AK鋼鐵有限公司(AK Steel Corporation)7.8%。
(二)阿勒格尼技術公司(Allegheny Ludlum Corporation)19.9%。
(三)其他美國公司(All Others)13.8%。
二、自2013年8月1日起,海關對申報進口原產于美國的取向性硅電鋼按照下述調整后的反補貼稅稅率征收反補貼稅。
(一)AK鋼鐵有限公司(AK Steel Corporation)3.4%。
(二)阿勒格尼技術公司(Allegheny Ludlum Corporation)3.4%。
(三)其他美國公司(All Others)3.4%。
三、對原產于美國和俄羅斯的進口取向性硅電鋼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的其他事項,仍按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24號和2013年第40號的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13年第51號
海關總署
20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