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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48號(關于對原產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
2007年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原產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征收反傾銷稅,征稅時間自2007年8月30日起,期限為5年。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期終復審調查結果,決定自2013年8月30日起對原產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繼續征收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13年8月30日起,海關對申報進口原產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雙酚A(稅則號列為29072300),繼續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47號、第65號和2009年第80號的相關規定征收反傾銷稅。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