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于2010年11月15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署 長 盛光祖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現決定對下列海關規章進行修改:
一、對下列海關規章中的有關規定作出修改
1.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署令第9號)第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屬于《分類表》第三、四、五類物品”修改為“屬于《分類表》第三類物品”。
2.刪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過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規定》(署令第25號)附件1、2。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過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規定》(署令第25號)第四條“屬于《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分類表》(見附件1)第三、四、五類物品”修改為“屬于《旅客行李物品分類表》第三類物品”。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過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規定》(署令第25號)第八條“均不得攜帶《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的物品表》(見附件2)(注)所列物品”修改為“均不得攜帶《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的物品表》所列物品”。
3.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進出境旅客通關的規定》(署令第55號)第六條“經海關辦理手續并簽章交由旅客收執的申報單副本或專用申報單證”修改為“經海關辦理手續并簽章交由旅客收執的專用申報單證”。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進出境旅客通關的規定》(署令第55號)第八條“《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分類表》第二、三、四類物品”修改為“《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分類表》第二、三類物品”。
4.將《邊民互市貿易管理辦法》(署令第56號)第五條“邊境地區居民每人每日從邊境口岸或從邊民互市貿易區(點)內帶進的物品,價值在人民幣1000元以下的,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超過人民幣1000元不足5000元的,對超出部分按《對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征收進口稅辦法》規定征稅;超出人民幣5000元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并按進出口貨物辦理有關手續”改為“邊民通過互市貿易進口的生活用品(列入邊民互市進口商品不予免稅清單的除外),每人每日價值在人民幣8000元以下的,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超過人民幣8000元的,對超出部分按照規定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5.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中國籍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署令第58號)第七條“或依照《對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征收進口稅辦法》向海關補繳進口稅”修改為“或依照相關規定向海關補繳進口稅”。
6.刪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扶貧、慈善性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的實施辦法》(署令第90號)第八條。
7.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超期未報關進口貨物、誤卸或者溢卸的進境貨物和放棄進口貨物的處理辦法》(署令第91號)第十二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修改為“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8.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計核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偷逃稅款暫行辦法》(署令第97號)第六條、第十二條“海關走私犯罪偵查機關、海關調查部門”修改為“海關相關部門”。
9.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執行〈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項下〈關于貨物貿易的原產地規則〉的規定》(署令第106號)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從香港進口的《安排》項下貨物(產品清單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但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口的貨物除外”修改為“本規定適用于從香港進口的《安排》項下貨物(產品清單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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