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4日,國務院頒布了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修改后,有關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為方便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總署申請提供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總擔保,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海關總署2006年第31號公告及其附件所引用的原《條例》第二十九條,即指現行《條例》第二十八條。
二、自2011年2月1日起,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總署申請提交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總擔保,應當使用修改后的《總擔保保函(格式)》(見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總擔保保函(格式).doc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