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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47號(關于飛機租賃中相關費用海關稅收問題)
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47號(關于飛機租賃中相關費用海關稅收問題) |
2010-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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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型】海關規范性文件 | 【內容類別】關稅征收管理類 |
【文 號】總署公告〔2010〕47號 | 【發文機關】海關總署 |
【發布日期】2010-7-19 | 【生效日期】2010-7-19 |
【效 力】[有效] |
【效力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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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飛機租賃中的大修儲備金、賠償金和企業所得稅等費用的海關稅收問題,便利企業通關和海關管理,根據《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48號,以下簡稱《審價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維修費用
(一)在飛機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由承租人承擔的維修檢修(即通常所稱的大修),無論發生在境內或境外,其費用均按租金計入完稅價格。
(二)在飛機租賃合同約定范圍外,由承租人自行從事的維修,其費用發生在境內的不征稅;發生在境外的,按照《審價辦法》第31條的規定審價征稅。
(三)飛機租賃結束時未退還承租人的維修保證金,按租金計入完稅價格。
(四)對飛機租賃結束時,承租人因未符合交還飛機條件而向出租人支付的賠償費用,按租金計入完稅價格。
二、國內稅收
對于出租人為納稅義務人,而由承租人依照合同約定,在合同規定的租金之外另行為出租人承擔的國內稅收(包括企業所得稅、營業稅等),視為間接支付的租金,計入完稅價格。
三、保險費用
在飛機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由承租方支付的機身、零備件一切險,不管發生在國外還是國內,視為間接支付的租金,應計入租金的完稅價格;承租人為飛機租賃期間保持正常營運投保,如旅客意外傷害險等,不計入完稅價格。
在航空保單無法區分飛機的機身、零備件一切險、第三者責任險、運營險等險種保費的情況下,有關航空保費不計入租金的完稅價格。
四、溯及力
本公告發布以前,租賃合同已經履行完畢的,原征稅款不再依據本公告進行調整;租賃合同未履行完畢的,應依據本公告做出相應的稅款調整。
本公告內容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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